◆引言
孩子虽小,也有尊严,他是弱小的孩子,但他首先是一个人。道理很多人都懂,但是在现实中,还是有很多人将他们当作发泄的对象,当作彰显自己统治力的工具。10年来,小新的遭遇一直在提醒我,我们社会大众对儿童的保护意识还没有完全形成。当孩子遭受暴力时,我们能做什么?
◆案件回顾
10岁的小新本是一个活泼的男孩,正上小学四年级。和这个年龄阶段的其他男孩一样,小新精力充沛,偶尔也会调皮淘气,让老师和家长头疼。可是某天上午,无意中一句不合时宜的话让他给自己带来了一场噩梦。
2000年10月1日,正值十一放假,小新在村子里玩耍的时候,看见同村的几个小朋友正在玩“过家家”的游戏,有人扮演新郎、新娘,还有一个小姑娘演伴娘。小新在旁边路过,起哄冲他们喊了几句“结婚”、“亲嘴”之类的“脏话”。结果没想到,当天下午,扮演“新娘”的女孩父母就冲进了小新的家里进行质问,并且让小新在地上跪了两个多小时。小新的父亲是个老实巴交的农民,知道情况后责骂了小新,并且让小新道了歉。
第二天上午10点左右,三个成年人怒气冲冲的闯进小新家里。小新父亲一看,正是昨天做游戏的女孩的母亲王某、叔叔杨某以及扮演“新郎”的男孩的父亲何某。只见杨某冲进屋内二话不说,拿起一个水杯就砸向小新,然后把小新从床上扯下来,又踢又踹的拖到院子里让他跪下。小新父亲赶忙去问为什么,杨某也不说。三个人把小新拎到街上,一边让小新跪下,一边对小新拳打脚踢,辱骂不休。很快周围的乡亲们围了过来。杨某甚至拖了一把椅子坐在街边,一边喝啤酒,一边踢打小新。随后,让小新双手反手向上跪在酒瓶上,并且拿椅子将小新的腿打的鲜血直流,还对大家说“要不是看在小新的母亲有病的情况下,就把小新打死”。王某也在旁喝道:“打到深夜11点,打不死就活埋。”有些好心的乡亲来劝架,大队的保安也来了,但是根本不管用。小新的父亲苦苦哀求,焦急万分,甚至都忘了报警。
小新就这样被打骂着,一直到了下午5点多,两个在本村租住的人看到小新还在被打,赶快报了警。直到民警赶来,三人才住手。
被打之后,小新在家足足躺了6天,四个多月没能上学。等到复学后,老师们发现小新已经不能独立行走了,必须要扶着东西,平时去厕所都需要同学搀着。小新说腿发麻、发软,双手冰凉。课堂上,小新回答问题也无法起立,老师特别允许他坐着回答。本来很淘气的小新现在体育课也不上了,精神上也受了刺激,每天都郁郁寡欢。小新的父亲收入不多,母亲患病,家里经济十分困难,因此带小新去彻底检查身体也成为奢望。经法医鉴定,小新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于是对其中一名打人者进行了治安拘留。
小新当街被殴打的事件经过中青网、中青报进行了报道后,引发了社会的关注,也引起了团中央等多个部门的重视。许多人看到报道后,纷纷为小新捐款。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给区未委会发函,希望能妥善处理此事。
◆维权手记
我对小新的遭遇感到非常震惊。难以想象,三名成年人,竟然对毫无反抗之力的孩子进行如此毫无人性的摧残。作为长期从事未成年人相关工作的律师,我深知这种当众责罚、殴打的行为将会给孩子带来怎样的伤害。接到案件的法律援助委托后,我马上到公安机关查阅卷宗,并到小新所在的学校进行了调查,也同小新进行了谈话。对于小新的病情,我向有关的医学专家进行了咨询,专家建议去北京医科大学第三临床医院所属的运动医学研究院找专家进行检查。经过检查,医生表示小新的病症很难做出病因结论,究竟是肌肉系统还是神经系统所致,需要进一步的检查和治疗。
我建议小新再去其他医院继续检查治疗,但是小新的家里十分贫困,小新的姑姑没有带小新去检查。小新的病因仍然不明。
经过与区未委会座谈、征求小新家长的意见,我为小新草拟了诉状,小新家人提起诉讼。同时中心的律师也和北青报的记者一起将好心人的捐款送到了小新的家中。经过审理,法院判决三名被告赔偿小新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人民币一万五千余元,后续治疗费等实际发生后另行解决。
◆法律分析
(一)强制报告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小新的案件直接反映出我国强制报告制度缺失带来的影响。没有强制报告制度,无法及时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暴力的情况,从而不利于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保护。由于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报告,有的未成年人长期反复遭受暴力,如我在对儿童家庭暴力案件的调研中发现,时间最长的是一个刚刚成年的女孩儿遭受父亲的性侵害长达14年,她的两个妹妹也各被父亲侵犯过一次。再如另一起案件,一个12岁女童在其2岁时妈妈不堪忍受爸爸的家庭暴力离家出走,父亲便经常以其和哥哥、妹妹不听话为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时用竹条、电线抽打,有时用石头砸,甚至用铁钉钉手,这种暴力一直持续10年,因为被父亲将其眼睛、腿打残,被外祖母报案才得以案发。再比如最近媒体报道的温岭女教师虐童的案件,毕节狠心父亲摧残11岁女儿的事件,都是长时间施暴而没有被发现。以下现实情况的分析,应该足以说明我国法律有必要规定针对未成年人遭受暴力的强制报告制度。
1、未成年人遭受暴力案件很难被外界发现
在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的调研中发现,被报道的案件基本是未成年人遭受暴力致残致死或持续多年导致非残即死才浮出水面的,由于中国的传统社会文化和法律制度,家庭监护是一个公权力一直无法干预的私密空间,而未成年人古往今来被父母视为自己的私产,因而父母如何抚养、教育孩子,外界是很难发现的。从调研的案件中可以看出,如果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能够早点被发现和报告,这些发生在孩子身上的伤害就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严重化,悲剧就不会发生。
2、未成年人自身缺乏报告的能力
在家庭暴力调研中发现,只有2%的案件是未成年人自己报案。未成年人年龄小,无法对发生的事情加以明确的说明,他们也很少有信息或渠道知道应该跟谁报告所受到的伤害,即使他们知道跟谁报告,也缺乏能力去报告自己受到家庭暴力。
3、社会公众不愿意或没有意识去报告
调研中发现,村委会、居委会报告的家庭暴力案件只有一件,邻居、市民、村民等目击者报告的只有18.67%,医务人员、教师、记者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专业工作者报告的案件只占26.01%。因为我国法律没有对未成年人遭受暴力进行强制报告的规定,实践中也没有建立起这样的制度,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总则中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但规定的有权报告而不是义务报告,加之受传统文化影响,很多目击者、社会公众和相关责任人员抱有“只是管教孩子”的看法,而采取包容或习以为常的态度,更是很难形成未成年人正在遭受暴力的报告意识并主动去报告,导致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权利状况缺乏有效监督,未成年人遭受暴力的案件也很难被及时发现和得到有效制止。
4、部门政策和地方法规已经开始探索强制报告制度
2003年我国就已经开始了关于对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的探索,2003年《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辽宁等地相继发生教师强奸猥亵学生事件的情况通报》中首次规定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强制报告制度,该通报规定了学校领导和每个教职工对学校发生危害学生的性犯罪案件的强制报告制度,并规定了延缓上报、知情不报的法律责任(延缓上报的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包庇罪犯、隐瞒不报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教师性犯罪知情不报的教师,要开除出教师队伍,永不录用。)
2011年1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在针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情况做出规定,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必要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组织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规定医疗机构对疑因家庭暴力造成重伤死亡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上述规定是我国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的早期探索,虽然有待完善,但也为我国法律中规定针对未成年人暴力的强制报告制度提供了一定的立法基础和经验。
5、国外法律普遍规定儿童暴力的强制报告制度
很多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等都规定了儿童遭受暴力的强制报告制度,如美国50个州制定了强制报告的法律,这些法律要求服务于儿童的专业工作者在发现儿童有被虐待的迹象时要立即报告,这些专业工作者通常包括:外科医生、护士及其他健康服务人员;老师、学校的法律顾问、学校的行政人员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从事儿童看护的个人或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还有一些州将冲洗相片的工作人员和心理咨询师也列在强制报告义务人的名单里,还有18个州要求所有了解虐待案件的人都有报告的义务。在所有的州,发现了虐待行为却不报告的,都会受到罚金刑或短期监禁型的处罚,有报告义务不报告的人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因为他们不报告而给儿童带来的损失。虽然美国对强制报告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但强制报告的规定还是很好的被执行。这些国家的立法经验可以为我国规定强制报告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对规定强制报告制度的具体建议
为预防和迅速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暴力的案件,有必要在立法中增加强制报告制度,这应当是防治未成年人遭受暴力的一项主要制度,有利于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监督和及时发现、干预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现象,有助于学校正确履行教育、管理相关职责,是相关部门迅速发现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信息渠道。强制报告制度应对义务报告人的范围、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的部门、不报告的法律责任等做出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
1、规定强制报告的人员范围,应当包括:(1)未成年人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家庭成员、事实抚养人;(2)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等其他社会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教职工、卫生保健、医护人员;(3)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4)具有未成年人工作职能的行政机构的工作人员,如警察。
2、规定报告的时间和接受报告的部门,上述人员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或有理由怀疑)未成年人可能遭受暴力时,应当及时向各级专门机构或公安机关进行报告。
3、规定具有报告义务的人员知情不报的法律责任,以鼓励义务报告人员积极主动报告:义务报告人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没有进行报告的,由未成年人保护专门机构或公安机关进行警告,导致未成年人严重后果的,所在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其职业资格。
◆结语
杨某、王某、何某三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作为一个成年人,他们没有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反而在矛盾出现时对一个年仅10岁的孩子拳脚相加,当众进行殴打。类似的事情还有很多,很多人根本没有意识到未成年人是一个需要全社会特殊保护的弱势群体。《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然而当时小新被当街殴打并长时间罚跪,围观村民百余人,竟然没有一个人能站出来,及时报警,而当地的村委会也没有采取措施,制止这场严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暴力行为。
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但是实践中缺乏宣传性和可操作性。一直以来,社会上比较关注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未成年人被害的现象往往受到社会的忽视,人们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还没有得到有效的提高。我们在愤慨之余,也感到一丝欣慰的是,这次事件之后,小新所在的区县决定加强法律宣传,依托村民学校、家长学校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注:本文出自《实践中的儿童权利——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42个典型实例》,作者: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