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谢 乐
【本案焦点】
1、家庭环境因素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在本案中表现突出。
2、本案涉及的罪名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还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案情介绍】
2007年,14岁小明从老家来到省会太原,在火车站附近的一家照相馆内当学徒。凭借自己的勤奋刻苦,小明很快学会了照相的基本技术。2010年初,小明从表哥刘东的手里低价盘来一家照相馆,自己做起了小老板。因为不放心儿子独自在外生活,小明的妈妈也来到太原,照顾他的饮食起居。但是照相馆的生意并不像小明设想的那么好,几个月下来,扣除房租和水电费,基本上没什么盈余。
小明盘下的照相馆,之前有着双重的用途。明里头经营着照相生意,在暗里它是制造、贩卖假证的一个窝点。早在2010年之前,小明来照相馆玩的时候就见过刘东接活和制作假证;小明盘下店子之后,也经常有需要制作假证的人找上门来。正经生意不好做,让小明犯了难,而眼瞅从刘东那一起盘过来的可以制作假证的设备闲置着,又让小明动了心。在与刘东学习了两日之后,小明也干起了伪造身份证的勾当。表哥刘东把自己之前使用的手机号也送给了小明,这让小明有了充足的“客源”。小明还雇了一名中专毕业的女学生刘小红,和他母亲一起,一边打理照相馆生意,一边帮助他做一些“接活”、“送货”的工作。
从2010年4月到8月期间,小明的照相馆一共制作出伪造的居民身份证500多个,从中获利一万多元。8月4日,公安民警来到照相馆,抓获了小明、小明妈妈以及刘小红,同时抓捕归案的还有正在这里取假身份证的杨志和王强。2011年1月19日,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小明等五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办案过程】
2011年2月21日,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指定山西省黄河律师事务所为小明进行辩护,并通知本案将于3月1日开庭审理。接受指定后,事务所指派董杰、谢乐两名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公益律师担任小明的辩护人。当日承办律师即前往该院少年法庭复制回公诉人提交的全部案卷材料进行阅卷,期间发现小明因患有心脏病而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目前正在老家,于是联系小明的父亲。起初的几次电话,接通后对方即以信号不好、听不清楚为由立即挂断。后来其父许诺会给律师回电,但直到晚上9点多仍无音讯。这时,律师怀疑小明父亲是因为对律师职业和法律援助的无偿性不甚了解,所以不愿意与我们接触,于是通过短信的方式,为其解释了律师会为小明提供哪些法律上的帮助,而且不会收取任何费用,希望他能及时与我们联系。几分钟之后,小明父亲打来了电话。
2月23日,小明父亲带着小明来到了黄河律师事务所,与承办律师见了面。见到小明,律师的第一印象是干净、清瘦、文弱,他的脸因患有心脏病而略显苍白,说起话来也声若细丝。在与小明父子的交流中,除了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外,律师还了解到,小明的家庭有着非常不幸的境遇。小明自打出生就有严重心脏病,14岁做了手术但并没有成功,现在身体很虚弱,连在饭店传菜的工作都无法胜任;小明父亲在一次给邻居帮忙的时候掉进了烧开水的大锅,全身大面积皮肤烫伤,抽扯在一起,不能干体力活,待在太温暖的房间里也会让他感觉身上奇痒无比;小明的妹妹几年前被车撞伤脑部,花费了巨额的医药费,但因为肇事者家庭贫困无法获得赔偿;而小明的妈妈小明母亲,这次也因伪造、出售假身份证而一同被提起公诉……这样的家庭再也无法承受母子二人均被监禁的打击,律师确定了要为小明争取缓刑的辩护方向。
2011年3月3日,本案在晋源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六份量刑证据,其中包括:小明所在村村委会出具的其一贯表现良好的证明;小明所在村派出所出具的针对小明缓刑期间的监管、矫正计划;由村委会证明属实的小明父亲书写的家庭情况说明;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对小明的心脏病诊疗建议书;小明父亲书写的要对小明加强家庭教育的保证书;律师通过会见小明、与小明父亲进行访谈而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在其中详细讲述了小明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以及对犯罪原因的分析,认为小明本次犯罪与家庭状况具有很大的关系,而并非因为其自身主观恶性深重。
有以上证据作为支撑,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小明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3月28日,法院下达判决,判处小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分析和建议】
(一)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认定存在争议
本案涉及到一个理论性的问题,即小明、小明母亲、小红的行为触犯的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还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公诉机关指控小明、小明母亲、刘小红三人犯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原因是三人不仅伪造了身份证,而且对身份证加以贩卖。
律师在阅卷时即对该罪名表示了疑议,后经过律所案件讨论会讨论,认为居民身份证虽然也属于国家机关证件,但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已将其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中分离出来独立归罪,而且我国也有专门的身份证管理法律、法规。这体现了国家对身份证的专门管理制度。从理论上讲:
第一,在性质上,伪造身份证并将成品出售的行为并不是单一的买卖行为,而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加工定做行为。在此类假身份证的制作过程中,先由有需求者提供信息(如本案中的杨志与王强,他们通过张贴小广告的方式揽到制作假证的“生意”,再将需要制作的假证信息提供给小明),后由伪造者按照要求制作,完成之后再以取得一定对价的形式交付成品,获得非法收益。这是一种由加工定做而形成产品交易,显然不同于单纯的成品买卖行为;
第二,单纯伪造身份证的行为本身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伪造的身份证只有在被使用时才会对社会管理秩序及其他社会利益造成侵害。也就是说作为被告人的伪造身份证者之所以应受刑罚惩罚,主要原因是其将伪造的身份证自己使用或者出售牟利,从而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危害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换言之,伪造身份证后又将之出售给提供信息者的行为,应视为伪造身份证的目的行为,二者存在牵连关系,不应分离开来作为两个违法行为看待。
综合上述几点,律师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提出了异议,并阐明了理由。但是在判决时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观点,对小明等三人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不管如何判决,本案所涉及的情况在理论上仍然存在争议之处。
(二)引发的思考与建议
这起看似比较简单的案件,有许多值得我们思考的地方,首先就是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如前所述,小明一家的遭遇是非常不幸的,一连串大事的发生让这个贫困家庭的生活更加雪上加霜。俗话说,穷则思变,这让还未成年的小明产生了要养家的想法和打算,这本是不幸中的一幸。可悲的是,这个家庭中的所有成员都谈不上具有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他们很早就知道刘东在做假证营生,但没有认为这是多么大的事情。在小明也开始以此为业时,或许从每次交易的偷偷摸摸中,也能多少体会到这是见不得光的事,但从未考虑过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将会得到法律的惩罚。
小明父亲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在生活的重压下他选择了对儿子采取变相地默许和纵容的态度。而淳朴的家庭妇女小明母亲,直接以行动支持了儿子的做法,一并成为了罪犯。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小明的犯罪,不能不归咎于家庭教育的失败。
小明已经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但是有更多的孩子需要被救赎。我们不禁要思考,对于类似这样的家庭,应该通过怎样的引导和支持才能让他们在生存与守法之间作出正确的选择。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的小红,也是一位未成年人,某中专的毕业生。在法庭调查时法官问她如何认识小明,小红说是被学校分配来的。在念《悔过书》时,小红泪流满面,她没想到得到第一份工作时的喜悦竟然是犯罪的前奏。同样不懂法的小红,依照学校的分配来到这样一家小店,在不知不觉中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在这里我们姑且不去诟病一直以来得不到改善的学校法制教育状况,单说某些学校毕业后包分配的承诺,其理念不是培养出适应社会工作的人才,而是一种招生的噱头。现实情况往往是一些学校举办求职会,邀请用人单位来参加,或者直接打电话到单位询问是否有用人需求,进而促成就业。但毕业生会遇到怎样的工作单位,完全依靠自己运气,学校不为或者没有真正为学生进行用人单位的相关信息审查,这是否算是学校在管理上的缺失?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认为应该对学校的毕业生分配行为作出规范,强调其在分配过程中的义务与责任。
(作者系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