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量刑规范化改革中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文/岳慧青
“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是中央确定的重大司法改革项目。200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10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建议意见》)。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经中央批准同意,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
我们注意到,两高三部的《意见》,确立了“量刑”是法庭审理活动中相对独立的程序,规定了公、检、法、司在量刑程序中各自的职能。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则是两高三部《意见》的具体运用,重点在审判实务操作层面,规定了量刑指导原则、量刑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目前实践中,法院系统已经按照此规定指导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意见》是针对检察机关如何向审判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做出相关规定,而对于整个量刑程序中检察机关如何参与量刑程序活动和发挥审判监督作用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两高三部出台《意见》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以积极的心态及时应对量刑规范化改革,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审判权利运行的关键环节即量刑程序中完善、细化检察监督和制约职责,增强监督的力度和实效,发挥检察机关在量刑规范化改革中应有的作用。
笔者结合量刑规范化改革一年多来,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工作实际,就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加以阐述,同时提出下一步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应当注意解决的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在量刑规范化改革中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
检察机关施行量刑建议制度,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制约量刑裁量权,加强审判监督,完善刑事审判程序和刑事诉讼结构,提高诉讼效率,以及提高公诉人员的素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5]。这是宏观方面。就微观方面来说,我国《刑法》对于各种刑事犯罪规定了不同程度的刑罚幅度,这就给个别审判人员办人情案、关系案和暗箱操作提供了空间。量刑作为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环节,检察机关如何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参与其中,提出量刑建议,监督量刑过程,进一步推进量刑的公开和透明,加强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有效监督,这是我们在量刑规范化改革中必须思考和注意解决的问题。
但是,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量刑建议意见》,两高三部联合出台了《意见》,检察系统内部仍有部分人认为:量刑规范化改革缺乏《刑诉法》依据。是法院自己搞的,主要是规范法院审判行为的,与检察机关没有太大关系;还有人认为量刑规范化改革虽然与检察机关有点儿关系,但主要是针对成年人普通刑事案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一般都处以较轻的刑罚,所以设置量刑程序的意义不大。如果检察机关对量刑规范化改革思想认识不到位,就不能认真研究量刑、科学分析量刑、机智灵活应对量刑,在量刑规范化改革中就不能有效发挥公诉机关应有的出庭支持公诉和法律监督作用,不利于推动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深入进行。
尽管量刑程序尚未在《刑诉法》中予以确认,但任何改革措施都需要经历一个从不成熟到逐步成熟再到上升为法律层面的发展过程。既然量刑规范化改革已经被中央确定为重大司法改革项目,那么我们目前需要的不是讨论该项改革的必要性,而是应该认真研究检察机关如何在这项改革中更好地履行检察监督职能。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公诉人不出庭问题
《北京市检察机关贯彻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及其《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出庭支持公诉。我们注意到,新的《刑诉法》修正案也有相关规定。这条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同于普通成年人刑事案件,具有特殊的庭审程序。体现在:庭前社会调查;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出庭;法定代理人享有与未成年被告人同等的诉讼权利(发问权、辩护权、举证质证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权、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权、最后补充陈述权、上诉权);此外,还有法庭调查阶段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特别查证和审核;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调查;社会调查报告的宣读;适时开展法庭教育等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人员只有出庭,才能参与这些诉讼活动。尤其在量刑规范化改革后,量刑程序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程序,检察机关只有参与其中,参与量刑程序中的质证、辩论,才能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原则,才能针对不同的未成年犯罪人提出不同的量刑建议,才能在法院宣判后配合法庭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同时,对于个别量刑明显畸轻、表现一贯不好、主观恶性较深的未成年人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及时提出抗诉意见。
(三)、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影响量刑的证据审查过于粗糙。
如果对影响量刑的事实、证据没有逐一调取,就无法围绕量刑进行举证质证。这些影响量刑的证据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证据;酌定从轻处罚的证据;法定从重处罚的证据;酌定从重处罚的证据。对于一案中多个法定、酌定情节并存时,每个量刑情节均应有相关的证据支持。最高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意见》第八条规定:公诉部门承办人在审查案件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承担的刑事责任和各种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量刑的意见。第九条规定:量刑评估应当全面考虑案件所有可能影响量刑的因素,包括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法定情节和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酌定情节。一案中多个法定、酌定情节并存时,每个量刑情节均应得到实际评价。但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和证据审查一般都比较细致、全面,但对于酌定处罚,特别是酌定从重、从轻处罚的证据审查不够细致、全面。证据审查过于粗糙,影响了量刑建议能否被采纳。
(四)量刑辩论程序阶段不能结合举证进行量刑辩论。
量刑辩论阶段,检察机关应结合举证提出量刑建议,进行量刑辩论。但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举证不全面、不细致,量刑建议缺乏有力证据支持,也就不能积极参与量刑过程的辩论。突出问题是:不能结合从重或者酌予从重处罚情节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提出量刑建议。例如,有的公诉人在法庭上在法院主持量刑程序活动中,只是消极、被动地跟着走过场,提出的量刑建议缺乏有力的证据支持,对于辩方有关量刑的辩护意见不能予以有力反驳,导致法院判决完全采纳辩方从轻、减轻的意见,而对于控方提出的法定从重、酌予从重处罚情节有所忽略或不予采纳。
(五)宣判阶段对法院量刑结果不能及时发表抗诉意见。
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一般都处以较轻的刑罚,这是不争的事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抗诉难”,并非审判机关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存在任何问题。实践中,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分区别一味从轻、减轻;二是从宽幅度过大;三是量刑严重失衡。“抗诉难”,一方面反映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检察机关抗诉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中,检察机关对法院审理的个别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抗诉不及时、态度不坚决是比较突出的问题。许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上级检察机关在复查案件中发现了问题建议提起审监抗的,但由于时过境迁,或者有的未成年被告人已经刑满释放,再提出抗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不够好。
(六)检察机关的诉讼文书中涉及量刑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量刑建议书或公诉意见中的量刑建议部分有意见无依据和理由。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意见》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制作量刑建议书,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书一般应载明检察机关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可以适用的刑罚执行方式以及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和理由等。公诉意见书是法庭调查结束后,公诉机关在法庭辩论阶段,代表国家控诉犯罪,提请法院依据法庭审理的事实、影响量刑的相关证据,依据法律对被告人裁量刑罚的法律文书。实践中,由于案件审理情况的多变性,检察机关一般不向法院提交正式书面公诉意见书,而在法庭辩论阶段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及事先准备的公诉意见,以口头的形式发表公诉意见,由审判机关记录在案。量刑规范化改革后,检察机关通过量刑建议书或发表公诉意见提出量刑建议,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的检察机关没有适应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形势要求,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只强调“鉴于犯罪时尚未成年,请法院依据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判处,建议对其处以……刑罚”。而对于法定从重、酌予从重处罚情节,量刑建议书或公诉意见中没有详细论述理由和依据。对于量刑部分有意见无依据、阐述过于笼统概括,会直接影响到量刑建议是否被法院采纳及检察机关的案件办理效果。
二是抗诉书缺乏论证和说理。
一份好的抗诉意见书应该是有理有据有论证。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抗诉案件,抗诉书中没有细化量刑证据和量刑意见,没有对影响量刑的事实、情节及相关证据进行说理,终究“抗不到点子”上,抗诉意见没有被法院采纳,也没有起到应有的法律监督的作用。只有加强抗诉书的说理,才能将对法院的法律监督职能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实现抗诉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针对量刑畸轻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抗诉书中要重点围绕从重、酌予从重的情节进行论证和说理。应将抗诉意见量化分析、找准抗诉点,同时抗诉要有针对性。
(七)量刑程序的法律监督问题
对于量刑程序的法律监督存在两方面问题:
1、缺乏量刑程序独立性监督。
就法院系统内部来说,人民法院实施量刑规范化改革后,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法院法官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主持量刑程序不规范,没有将量刑作为相对独立的程序,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也没有发挥主观能动性,及时予以监督和纠正。
2、缺乏对量刑过程的动态监督。
法院主持庭审,应围绕量刑事实、情节及相关证据逐一展开,需要当庭质证和论辩。但实践中有的法院没有主持控、辩双方就影响量刑的事实和证据展开论辩,而检察机关对此听之任之。控、辩双方主张的影响量刑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在法庭上一一举证、辩论,导致法院量刑过程仍处于不公开状态。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应主动对庭审进行监督和制约,提请法庭就有关问题举证质证。但令人遗憾的是,检察机关没有做到对法院量刑过程的适时动态监督。
(八)将量刑建议错误理解为刑期计算。
在量刑程序中,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具有不同的职责,应各自围绕自己的职能发挥作用。但量刑规范化改革后,有的检察人员将量刑建议机械理解为刑期计算,按照最高法院《指导意见》计算刑期。我们注意到:最高法院《指导意见》中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共有四条规定:
一是量刑步骤:对于有刑罚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情节,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它量刑情节调节。
二是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且根据不同年龄点确定不同幅度的从宽标准根据不同年龄点确定不同幅度的从宽标准。已满 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已满 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50%。
三是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犯罪严重程度等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四是常见犯罪量刑中,对于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不难看出,由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从宽幅度较大,最高可以按照50%或60%幅度从轻处罚,而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一般刑期都比较短,所以即使多个酌予从重处罚情节(也只是分别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从刑期的计算上也无法体现出从重处罚。所以,检察机关应当将量刑建议的重点放在法定从重、酌定从重处罚的事实、情节的质证和论述上,重点阐述不宜按照最大幅度(50%或60%)从轻处罚的理由。实践中,有的检察机关没有找到自己在量刑规范化改革中的准确定位,而直接履行法院的职责,代替法院按照最高法院的《指导意见》来机械计算刑期,试图从刑期计算上找出抗诉点,终究是徒劳。
二、检察机关如何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
(一)树立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社会主义刑事执法理念,提高对量刑规范化重要意义的认识。
实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中央确定的重大司法改革内容,也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正确理解和把握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但同时也应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对于一些积极参与杀人、放火、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还要参照犯罪事实情节、一贯表现、主观恶性、家庭成长经历等情况,不能一味从轻、减轻。对于个别参与重大刑事犯罪、主观恶性较深、平时表现一贯不好的未成年犯罪人,不能减轻处罚,甚至从轻的幅度不能过大。相反应参照其他从重处罚、或者酌予从重处罚情节适当增加刑罚,以达到真正的“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公诉人应当出庭,量刑程序和法庭教育不能简化。
(四)高度重视影响量刑的相关证据的调查取证工作。
检察机关要注重收集审查各种量刑证据,既要注重审查法定量刑情节,也要注重审查酌定量刑情节;既要注重审查从重量刑情节,也要注重审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量刑情节。比如:案件起因、被害人过错、退赃退赔、民事赔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贯表现等,确保定罪量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量刑规范化和公正量刑,以及做好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奠定基础1。
(五)积极参与量刑程序活动,发挥公诉机关在量刑程序中法律监督和制约作用。
应抓住四个量刑环节实施有效的动态监督:影响量刑的事实和证据的调取;参与量刑程序的质证和辩论并进行论证;诉讼文书的量刑建议和论理;及时有针对性地抗诉和说理,适时发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
(六)量刑建议书等诉讼文书中,应针对量刑进行论证。
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书、公诉意见书、抗诉书等诉讼文书中,应注意量刑建议部分的说理。要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案件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各种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就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提出量刑建议。对于涉及案件定性、量刑等有争议的问题,如与侦查机关对案件性质的认识不一致,以及是否应当采纳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等对案件定性、量刑的意见等,应当重点分析论证。如果一案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论述清楚。比如:一个抢劫两起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量刑建议书中应围绕案件中涉及诸多酌予从重处罚情节进行举证:犯罪侵害对象是未成年人;有伤害后果(轻伤)、持械抢劫、抢劫物品价值接近数额巨大的起点、主观恶性较深、有吸毒等不良恶习等等,并围绕这些内容提出量刑建议,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尽管该被告人犯罪时尚未成年,但对其从轻处罚幅度不宜过大,相反,应根据具体犯罪事实和情节酌予从重处罚。
(七)加强对个别量刑明显畸轻的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抗诉力度。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抗诉重点应该是那些参与重大刑事犯罪、主观恶性较深、表现一贯不好、量刑明显畸轻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八)最高检应尽快出台检察机关有关量刑程序法律监督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中对于检察机关如何在量刑规范化改革中进一步发挥法律监督、制约作用予以规范和细化。
(九)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素质能力。
通过培训强化量刑程序意识,细化量刑分析方法,不断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法律监督的实效。
量刑规范化改革目前还处在试行阶段,需要有一个不断总结完善的过程。各级检察机关在这次改革中应大胆探索,注重研究总结,积极推进此项改革的深入发展。
(作者系北京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
1高贵君、王勇、吴光侠:“《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南宁会议纪要)》(2000年4月4日)
[3] 张明楷:《刑法学》 法律出版社 2007年8月第3版 第832-833页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2008年12月1日)
[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1 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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