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工作的“曲靖模式”

 

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工作的“曲靖模式”

——来自全国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试点曲靖的调研

/区鸿雁

曲靖市是云南省人口较多的城市之一,面对未成年人犯罪率呈现出的上升趋势,曲靖中院于1988年在全省率先成立了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10年后又正式设立少年案件审判庭。

2006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17个中级人民法院开展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试点工作。有幸成为试点之一的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把辖区9个基层法院全部作为配套试点单位,着力建立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制作为突破口同时,在民事、行政审判中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摆在了首要位置,特别注重关爱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教育帮助和预防犯罪工作水平。

 

一、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网络初步形成

通过近20年特别是被列为全国试点的5年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沟通、联系、协调,少年综合审判工作与关工委、团委、妇联、教育局、学校、新闻媒体、社区等多家单位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协作关系,少年审判工作得到了他们的大力支持。如曲靖市委对少年审判工作一直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心,市委政法委把少年审判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市委宣传部也把少年审判工作作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工委等部门主动承担起庭前调查工作和庭中帮教工作。

基本形成健全的少年审判网络,“庭前、庭中、庭后”帮教机制完善。已初步形成以执法为主体,以教育为重点,以促进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目的的工作思路。随着经验的积累和探索推广的深入,这一新生事物将日益显示出所蕴含的强大生命力,并将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工作中发挥出重要生命力。为了给少年审判工作开展提供保障,曲靖中院在规范了两级法院少年审判部门的职责,同时与云南高院相关审判庭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成立了院长任组长的少年案件审判工作领导机构,按照“经费上倾斜、政治待遇上关心、选人上优先”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使少年审判机构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刑事案件坚持庭前帮教,落实庭前会见和社会调查制度,开庭前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生活背景、成长经历、犯罪成因等方面进行调查,为少年法庭的最终判决提供酌情情节和处理基础;庭审帮教坚持平和、宽松的审判环境,成立联合帮教小组,通过“圆桌审判”等形式彰显人文关怀,努力使庭审活动变成法制教育的课堂。量刑上坚持和强调刑罚个别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庭后帮教坚持判后释疑、缓刑档案和回访帮教制度,坚持缓刑人员学习班和心理辅导制度等,增强回访帮教的力度和效果。

民事案件引入 “三帮教”做法,即庭前调查会见,找准切入点。法官在开庭前通过会见未成年当事人,尽量使未成年人消除思想顾虑和心理包袱,同时委托律师或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就涉案少年家庭情况进行调查,制作《调查报告》,为查找案件产生的原因及庭前调解做好准备工作;庭审中,增加了一个说法教育阶段,着重分析案件产生的原因,注重用亲情打动涉案当事人,触发其内心的责任感,促使当事人认识自己的责任,积极配合调解并主动履行义务;庭后为确保涉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法官一方面对有给付义务的案件迅速启动执行程序并主动进行财产取证,另一方面通过走访和庭后释法,促使涉少当事人权益的实现。在“三帮教”同时,法官把工作的重心从“庭内”向学校、社区和工青妇部门等“庭外”延伸,力求庭内与庭外互动、审判与预防并举。在全市各中、小学校里,流动着形式多样的“模拟法庭”,法官采取“宣讲会”、“交流会”和“座谈会”等形式,对真实案例进行模拟再现,增强了广大学生学法、知法、守法的自觉性。 

 

花絮之:为了“那些孩子”

“这个年龄的孩子,他们的世界应该像花季一样灿烂美丽,可那些孩子就像一棵本该茁壮成长的小树却遭了虫蛀一样,我总想尽自己所能拉他们一把,这不仅因为我是一个法官,更因为我也是个母亲。” 采访中,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向晖这样说。

惩罚只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这话说起来容易,可实践起来却难乎其难。高二学生小丁,作案时还不满16岁。经过了解,向晖才知道小丁家在距曲靖上百公里外的贵州盘县。小丁从小学习好,父母为了让其能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就想办法把他转到了曲靖市麒麟区读书,并在城区买了一套房子,由其居住。由于父母经常不在身边,小丁迷上了打电子游戏,并在经济状况无法满足其需要时,持刀抢劫。法庭审理中,悔恨万分的小丁深刻检讨了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源。鉴于小丁还是在校学生等等情节,法庭对小丁判处了缓刑。

按理说,案子结了,法官的工作也就结束了。可当向晖了解到案发后,学校就取消了小丁的学籍,她又开始为其能重返校园而奔波,终于与贵州盘县小丁原来就读的学校联系好,将其送到该校继续完成学业。 

去年11月4日下午,在审理“小孙、小李等抢劫案”中,主审法官经过庭前认真阅卷,亲自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了解犯罪成因的基础上,精心组织了当天的庭审,引导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 

法庭邀请了小李、小孙的班主任和学校的校长、法定代理人参加。庭审中,法官妈妈对他们现场帮教:“你们知道吗?无论你抢到的钱有多少,你们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看,坐在你们身后的父母痛不欲生……”法官那充满女性特有的母爱、温柔、耐心、细致的话语,让二人泣不成声,他们当庭表示今后一定会好好把握这次自新的机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和遵纪守法的人。看到学生流下的悔恨泪,学校校长也当场表示,过去在教育、管理上存在疏漏,今后一定吸取教训,并希望法院对其判处缓刑,学校愿意接收他们返校学习。

在未成年综合审判试点工作中,曲靖中院成功推出“庭前、庭审、庭后三帮教,动情、晓理、明法三育人”的人性化爱心工作模式,即庭前对犯罪当事人身心发育状况、家庭学校教育环境因素等进行广泛调查分析,为法庭审判定罪量刑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判后帮教工作提供基础资料;庭审时组成“帮教团”有针对性地从法律、道理、亲情和社会的角度进行帮教;庭后以释明法律、回访帮教“送一程”为主的人性化爱心工作模式 。曲靖中院少年案件审判庭庭长汪丽介绍说,从2007年至今,她们判处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一人重新犯罪,其中符合就学条件的失足少年全部重返校园。 

花絮之:对问题少年“拉一把”

“心灵绿洲”证明社会没有疏远我们,法官的关爱让我们感到了温暖,被施行缓刑的我一定会认真改造,重新做人。把这个劳动教育基地作为净化自己心灵的“圣地”,经常来这里植树浇水剪枝打杈。相信再过几年,当我们所载种的核桃树的果实挂满枝头时,我们也一样会硕果累累。谢谢您们,我们的法官妈妈,我们一定不辜负您们的殷切希望。这是一份来自昆明某单位一个缓刑少年写来的“家信”。

如何让未成年缓刑人员培养劳动观念、集体观念和荣誉感,增强他们回归社会的信心,一直萦绕着少年法官们的心。2008年春节前,曲靖市沾益县法院经过多方筹措,由法院与当地林业和关工委共同建立的“心灵绿洲”未成年人劳动教育基地正式建成,基地给未成年缓刑人员提供劳动场所,每年不定期组织他们到基地义务植树。

 

“如果不是法官及时来回访帮教,他可能又会走上犯罪道路,法官比我们做父母的还关心这些孩子,我们从内心非常感谢……”采访中,家长们如是说。

“我们一直关注着你的每一个进步,社会并没有将你抛弃”、“你需要的书籍,我们将会尽量为你提供”——曲靖中院少年法庭在审理完每一件案件后,都会给当事人及家长一封这样的信。作为庭后帮教的一部分,信中深刻分析了犯罪少年的主客观原因,并对缓刑者定期回访提出具体要求。在法官与少年犯罪者的交流中,既有父母般的关爱,也有师长般的教诲,做到了有信必回、有难必帮、建立档案、跟踪教育,避免他们重蹈犯罪的覆辙。

“对问题少年拉一把,可能挽救一个生命甚至挽救一个家庭,推一把可能增加若干有害社会的因素。”采访中,曲靖中院副院长沈庆高的话语中充满着对未成年人的殷殷关切。

花絮之: 为了“所有孩子”

初一学生小汤在学校球场打篮球时意外受伤,摔掉一颗门牙,后经司法鉴定,处于身体发育期的他摔掉的门牙需后续治疗费11150元。事情发生后,小汤家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该笔费用,但经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无果,小汤于6月25日就后续治疗费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认为,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小汤的费用必须是在县级以上医院实际发生的费用才符合理赔条件,该笔费用并没有实际产生,所以拒绝理赔。

承办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就案件事实的特殊性及损害后果的客观性向双方进行了释明,对保险合同约定中未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给双方当事人做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努力解开当事人“法结”和“心结”,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解决实际问题。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小汤保险金5000元。这是曲靖法官在涉少民事案件审理中的一幕。

曲靖中院少年审判试点工作中,积极探索以维护被害人和实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重点的附带民事和涉少民事、行政审判工作,摸索以婚姻家庭案件为重点,包括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纠纷、监护权纠纷、姓名权纠纷以及涉及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等,采取一些特殊的审判方式,加大对未成年人实体权益的保护。庭审中通过不厌其烦从法律、道德、人情上做工作,讲法理、讲道理、讲情理,因人制宜、多渠道、多方式寻找调解工作的突破口,把调解工作做足、做实。据不完全统计,试点工作中,曲靖法院少年审判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率达到67%以上,少年民事案件的调解率亦高达63%。  

此外,少年审判法官们还在涉少案件中,对具备一定认知能力并能表达的未成年人,在开庭审理前推行庭前会见制度,征求他们对案件处理的选择愿望和要求;在送达应诉通知书或适当的时间推行社会调查制度,了解案件争议的焦点;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状况,扩大司法救助制度,推行诉讼指导,采取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全力维护等措施的同时,对家庭困难、维权能力低的当事人减、缓、免诉讼费并主动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代理;庭审中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增加一个法庭教育阶段,实施庭中引导制度;建立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跟踪档案,实施跟踪保护制度等,确保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花絮之:延伸法庭送春风 

“我们也没想到法制课会在聋哑学生中产生如此大的反响,非常感谢法官为这群特殊少年上课。”在一次特殊法制课后,学校老师真诚地说。

事后施教,莫若事前预防。少年审判工作中,曲靖两级法院坚持开展多种形式的送法进校园活动。如与辖区多所学校建立了法制教育联系点,多次走进校园宣讲法律知识。针对全国部分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被诱骗犯罪高发的情况,曲靖市麒麟区法院少年庭的法官们主动走进当地特殊教育学校(聋哑学校)。课堂上,学校老师通过手语同步把法官讲授内容传递给学生。

去年9月,经过认真准备的曲靖市麒麟人民法院女法官们,按照典型案例、法官寄语、悔悟心声的模式,编辑了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警示教育读本《为你点亮一盏烛光》,分送市、区有关单位和学校。当地一位市级事业单位领导翻看该书后,主动和法院联系,印刷1000余册读本发给单位职工,作为职工教育孩子的法律知识读本。

“那些孩子”的生活和学习情况到底怎样?一直是曲靖法官们的牵挂,带着这些问题,法官们有个不成文的约定,办案之余定时不定时到那些被判处缓刑或父母被判刑改造的孩子家中,和他们及监护人拉拉家常。针对“拉家常”中发现的普遍问题举办“青少年学法守法”培训班,用女性的博爱和智慧感染着一颗颗已是茫然、颓废、堕落的心。

在多年的审判工作实践中,面对严峻的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曲靖法官们发出了“为了国家的明天,救救孩子”的呼声,并将此纳入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切实实“救孩子”。这就是曲靖市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中朴素而深刻的认识。采访中,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雪松介绍说。

为了“那些孩子”,试点工作中的曲靖法官们在当地党委的领导、支持下,加强与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大力推动建立和完善以政法部门为主,共青团、妇联、关工委、教育等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和团体协调联动的“社会一条龙”工作机制,有效形成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合力。采访中,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苏永宁高兴地说。 

二、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协同机制欠缺。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全社会的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共同做好未成年罪犯的教育与挽救工作。但由于目前缺乏具体调整各单位协作、配合工作的规范,各职能单位多是单兵突进,少协同作战,没有建立长期性、经常性的工作机制,法院每次须就个案问题单独进行沟通和联系,效率不高,效果也不明显。

审判延伸教育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挽救未成年罪犯的重要环节,其中回访和帮教是重要的手段。但从司法实践情况看,由于相关工作机制尚不完善。对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罪犯,相关的教育、司法部门对落实帮教措施、做好监管工作方面协助不够。例如对于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罪犯,学校出于种种原因的顾虑,往往不同意接收其回校求学,法院往往需要做大量的沟通工作。对于被判实刑的未成年罪犯,其往往在异地服刑,离辖区较远,法院之间又没有帮教、回访工作的协作机制,在客观上也使定期、帮教工作存在实际困难,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条件保障难落实。组织和经费保障是有力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前提,但对于边远贫困地区和边疆民族地区的基层法院来说,办案经费本就十分紧张,更是导致少年审判工作中实际支付的费用偏低,严重影响了少年审判法官的积极性。从调研情况看,目前普遍存在相关费用不足、法官及辅助人员偏少、办公办案设施不配套等问题。此外,在目前法院案件大量上升,对法官的评价往往主要以案件数量来衡量,而法官在审判未成年人案件工作中进行的调查、教育、帮教回访等工作,较难作为工作评价的依据,这也影响了相关工作的开展。

特邀人员制度待健全。未成年人案件有其特殊性,为了达到较好的处理效果,一般来说,需要有熟知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征并具有热情和爱心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和帮教。同时,由于部分流动未成年人住址不明确或不愿意告知监护人情况,甚至还有监护人不愿意到庭参加诉讼,这些会影响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问题,因此,实施特邀监护人的作用和意义十分明显。但目前在这方面的制度建设和落实还有很大不足,影响了案件的实际办理效果。 

少年法庭历经几次改革后,逐渐从合议庭建制模式,发展为一些地方法院设立了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职能也从单一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逐渐发展为不仅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还审判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

 

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是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它牵涉到国家的政策法律、家庭的监护、学校的教育、社会大众的关爱等等,然而最根本的保护还是法律制度上的保护,因为在法治社会当中,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每一个公民的权利都是由法律予以规定并保障其实现。

在涉少审判工作中,为遏制和减少少年犯罪和侵犯青少年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建立健全“五化”机制举措是一个不错的尝试。即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管理制度化,法制教育组织网络化(不仅是司法行政和教育部门的事),教学计划程序化,教育阵地社会化(社会家庭学校三位一体,全方位齐抓共管的格局),教育内容的多样化(法制教育与德育、与教学相结合,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学法和守法用法相结合),把知识的传授和法纪教育融为一体。如司法部门与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联合开展法制宣传,通过“模拟法庭”、“警校共建”等方式送法进校,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学生自我防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在社区的预防和控制方面,要体现公、检、法、司各部门的有机结合,从预防和控制犯罪的角度出发,关注困难群众,特别是他们的子女,对那些生活在离异、单亲或贫困家庭的孩子要给予特别的关爱、指导和帮助,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同时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对辖区的学校、商场、各种娱乐场所、游戏厅、网吧等经常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社区环境的健康。对触犯刑律的未成年人,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深入细致地开展回访帮教活动。使他们迷途知返,回归社会后能重新做人。

就目前少年案件审判体制中存在的不足,有观点提出进行建立少年法院的探索,这也是一个可供参考的选择。

 

(作者单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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