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腿少年维权之路

通过肖利娜

断腿少年维权之路

 断腿少年维权之路

文/其布热

【本案焦点

铁路交通事故的诉讼管辖范围如何确定?

案情介绍

2010年4月16日9时许,15岁的小强(化名)放学在外面玩耍,因天色已晚抄近路回家,经铁道旁没有防护措施的桥洞钻过行至呼哈地铁专用线0公里+24米处被呼和浩特铁路局机车轮压伤,当晚由120急救车送到解放军253医院救治。经过医院诊断右胫骨下段及腓骨多发粉碎性骨折,断端分离,医院以“右小腿毁损伤”当即收院治疗。医院于4月17日上午行“右小腿清创截肢术”,这个活泼好玩的小强永远失去了右小腿。小强住院32天后伤口痊愈并出院。后经过鉴定,小强右下肢损伤属6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小强父亲找呼市铁路局以及铁路公安处解决赔偿之事,但一直未果。

办案经过

、谁是侵权主体?

小强父亲通过一司法机关的朋友了解到自治区律协未保委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后,直接来到东日律师事务所申请援助。专职公益律师接待其父亲了解事情经过后觉得小强行使人身损害赔偿请求首先要确定侵权主体。因小强父亲对该侵权主体阐述不清,律师需要进一步了解案情事实。公益律师与受援人父亲几次去车站派出所了解情况,办案民警躲躲闪闪,不愿给律师提供书面的材料,但律师通过与民警的谈话中,知道该侵权发生路段为呼和浩特市地方铁路公司管理,机车属于呼市铁路局集宁机务段。接着律师去呼市铁路局以及呼市地方铁路公司调查集宁机务段以及呼和浩特市地方铁路公司的详细情况,集宁机务段属呼市铁路局的二级单位,呼市地方铁路公司属于呼和浩特市运输集团公司的下属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侵权主体确定后,律师开始准备起诉材料,把呼市铁路局、呼市铁路局集宁机务段、呼市运输集团公司、呼市地方铁路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管辖法院到底是哪儿?

案件受理后,办案律师与小强父亲沟通立案的事情,为了避免铁路运输法院倾向于铁路部门的利益,决定到地方法院起诉。6月18日律师与当事人一起去呼市新城法院立案,等待开庭时间。但半个月后法院通知说俩被告已经提出管辖异议,经过法院裁定该案件转为呼市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律师重新准备起诉材料和伤残鉴定申请书办理起诉手续。

、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未尽安全警示义务?

案件发生当初,小强父亲对小强穿过了桥洞以及铁路沿线的防护漏洞进行了拍照,以便作为证据提供给法院。律师整理所有的有利证据后提交给法院,证明被告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上的过错。但该事情发生后不久铁路运输公司对一些存在隐患的桥洞以及护拦进行堵塞和维修,并一直表示他们没有任何过错。2010年9月20日呼市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根据《铁路运输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八款“任何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上通过”及《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七十一条一款“事故当事人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人身伤亡,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规定,事故当事人XX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故追究监护人XXX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为了争取主动,律师多次去铁路运输法院与主办法官沟通案件,让法官尽量多方面了解案件事实,并一再强调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铁路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目的等。最后法官也表示谨慎对待对该案件的处理,尽量维护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经过法院多次调解,原被告于2010年12月29日最终达成协议,由呼市铁路局赔偿、内蒙古呼运(集团)公司分别给原告赔偿15万元,共计30万元。

法律分析

、管辖权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6月16 法(交)发<19908号关于印发《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 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的通知中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十一条写到“铁路行车、调车作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原告选择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的侵权纠纷案件”,从这些规定中看出铁路人身损害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所以被害人考虑自己的利益平衡选择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而不愿选择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铁路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赔偿权利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赔偿权利人依照合同法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予以人身损害赔偿的,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司法解释明确了铁路法院对铁路侵权案件的管辖权,由此案件移送至铁路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前,铁路侵权案件的受害人维权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按照《铁路法》以及铁道部出台的一些法规规定,受害人很难得到赔偿。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正是明确了铁路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方面的责任承担依据。

针对上述这个案子,司法解释的第五条规定,铁路运输中发生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造成的;(二)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

第六条规定,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毁损、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二)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规定,铁路运输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五十。

铁路运输造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四十。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第一、除了在损害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情形,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之外,即使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也只有在受害人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或者无视禁行警示信号、标志硬行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或者沿铁路线路纵向行走,或者在铁路线路上坐卧而造成人身损害等有限情形,才能免除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该案中原告没有该行为,不存在免责。第二、铁路运输企业没有尽到安全防护和警示义务要承担最高至80%的责任。第三、无论何种情形,即使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对于未成年受害人也要承担不低于百分之五十或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思考和建议

、怎样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为什么专门设立一条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特别保护问题?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事故受害人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尤其是受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处理难度相对要大得多。一方面是此类案件损害后果非常严重。如果受害人已经死亡,那么对于其父母而言往往是中年丧子,且很可能是失去了唯一的子女;如果受害人幸运地保住了生命,也往往留下了很重的残疾,其一辈子的生活、学习、工作等各个方面都有一个“怎么办”的问题。且不说事故的原因或者各方是否有过错,单单面对这样一个不幸的后果,就不能不让人感到深切的同情。但在另一方面,未成年人认识和避免危险、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又比较低,铁路运输企业即使设置了完备的警示标志、信号,也可能对未成年人不起任何作用,可以说是防不胜防。并且,在这类案件中通常也的确存在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的问题。针对上述情况最高院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人为本、民生为重、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考虑,倾向于保护未成年受害人,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所以司法解释首先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规定监护人及受害人有过错的,应按照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无论何种情形,司法解释中规定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都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五十或者百分之四十。也就是说,即使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也要承担不低于百分之五十或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希望尽快推进铁路运输法院的体制改革

从该案件的审理中笔者也能感受到,受害人对铁路运输法院判决公正与否的怀疑以及铁路法院法官的为难情绪。法官为了既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又不想与铁路运输公司关系搞僵,多次召集原被告调解,希望以调解结案。由于铁路法院的特殊环境,法官受到的制约因素就会多一些,当事人也对法院作出的判决存在极大的疑问。据了解,中央有关部门已把铁路运输法院体制改革确定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这项改革正在积极稳妥的推进过程中,其方向是将铁路运输法院作为专门法院予以整体保留,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同时其在人财物等各方面均与铁路运输企业脱钩。改革完成后,应该可以消除人们由于体制原因而对铁路运输法院所抱有的疑虑。我们期待铁路运输法院的体制改革早日实现。

 

(作者系内蒙古自治区律协未保委专职公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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