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缓刑犯进行心理干预的分析及对策
文/金爱民
【内容摘要】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广受社会关注,如何更好的贯彻落实对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且结合法院工作特点积极发挥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正确引导和帮助青少年健康成长,是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永恒的主题。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结合多年来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经验,逐步探索出有利于未成年犯教育、挽救及发挥法院预防青少年犯罪职能的方法,针对未成年缓刑犯开展了心理咨询与干预、法律志愿者等活动。为不断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找出存在的问题,从而进一步推动对未成年缓刑犯的心理干预工作,作者对近年来我院针对未成年缓刑犯的各项活动的实行情况、积极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建议和措施,以促进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关键词】未成年缓刑犯 心理干预 分析 对策
2008年至2012年初,我院少年庭判处未成年缓刑犯33人,均为男性,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构成如下:在校学生13人,缀学学生4人,无业人员13人,有职业3人;汉族20人,回族4人,维吾尔族8人,哈萨克族1人;小学文化程度2人,初中文化程度18人,高中文化程度8人,中专文化程度4人,不确定的为1人;盗窃罪3人,故意伤害罪5人,交通肇事罪2人,抢劫罪23人;审理前在押8人,未在押25人。未成年缓刑犯所涉罪名多为侵财和伤害,犯罪数额一般不大,而且普遍存在文化程度偏低、父母离异或家庭关系紧张等不同的问题,并由此对未成年缓刑犯的心理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一、对未成年缓刑犯宣判后的心理分析
我院少年庭近年来宣判的未成年缓刑犯处于14至18周岁之间,而16至18周岁占了绝大多数,这个年龄正是未成年人心理发展和身体发育的关键时期,心理上逐渐走向了独立,性心理处于发展时期,是人生观和价值观逐渐形成的阶段,身体逐步发育成熟,两性特征已经非常明显,当然也是俗称的“叛逆期”,而未成年缓刑犯由于自身、家庭或社会的原因走上犯罪道路,基本上都是第一次经过司法机关处理,犯罪前很多还是在校学生,其心理发展的过程具有特殊性,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的几个阶段:
1、兴奋期。未成年缓刑犯宣判前一般由家长或亲属办理了取保手续,宣判前都处于彷徨不安的状态,担心入监影响到正常的学习、生活或工作,宣判后未成年缓刑犯的心理放松下来,有兴奋的感觉,甚至有未成年缓刑犯认为没有入监证明自己还是不错的,兴奋期持续的时间一般不长,短则半月至一个月,长则也不到三个月。
2、敏感期。未成年缓刑犯的兴奋期过后,就进入敏感期,主要是案件审理对未成年缓刑犯的学习和生活或多或少有一些影响,恢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后,有同学或朋友对未成年缓刑犯有过激的言行,家长对未成年缓刑犯的关注程度也有所减弱,而未成年缓刑犯的心理发育还不够成熟,相对来说较一般的孩子更加敏感,开始意识到被判处刑罚对自己一生来说是一个不可磨灭的污点,此时未成年缓刑犯的情绪比较低落,不愿意与人沟通交流,心理上表现为封闭且焦虑不安。未成年缓刑犯的敏感期持续时间一般较长,为半年至一年。
3、彷徨期。未成年缓刑犯的敏感期过后,开始进入彷徨期,开始思考未来的道路,此时是未成年缓刑犯感觉最无助的时候,最需要家长、老师和法官等为他们提供心理咨询和干预,如果处理不当部分未成年缓刑犯会有破罐子破摔的想法,开始恢复犯罪前的状态,进入之前的朋友圈,很有可能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对未成年缓刑犯宣判后的三个心理时期:兴奋期、敏感期、彷徨期,关键是要在敏感期、彷徨期对未成年缓刑犯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和干预,让他们尽快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和工作,创造良好的家庭和交往氛围,提供学习和工作机会让未成年缓刑犯尽快消除心理阴影,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最终成为一个正常的社会人。
二、我院对未成年缓刑犯开展的各项心理干预活动的情况及分析
我院建立了较为详尽的未成年缓刑犯档案,根据每个未成年缓刑犯所处的不同的心理期制定了针对性的心理干预预案,为了预防和解决未成年缓刑犯在不同心理期遇到的的问题,先后开展了“法律志愿者”、心理咨询和干预、社区矫正等活动。
1、与新疆大学联合在在校大学生中开展“法律志愿者”活动
审判实践中,我院少年庭的法官庭前通过第三方社会调查了解未成年犯的性格特点、家庭状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前后的表现和心理等,开庭时与辩护人、公诉人一起对未成年犯进行法庭教育,但由于年龄差距等方面的原因,法官与未成年犯之间存在心理代沟,难以与未成年犯产生心理上的共鸣。为了改善这种状况,2011年3月,我院少年庭与新疆大学法学院共同开展了对未成年缓刑犯进行社会矫正的“法律志愿者”活动。该活动由新疆大学法学院选拔35名“法律志愿者”,少年庭的干警对“法律志愿者”登记造册,并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新疆大学法学院开设的法律应用实践课程将该活动作为课程的主要考察评分项,少年庭依据“法律志愿者”各阶段的工作表现进行反馈,作为评分依据。该活动根据未成年缓刑犯人数确定帮扶小组(二名或三名志愿者为一组),由我院组织“法律志愿者”与未成年缓刑犯共同参与、开展各类有益于未成年缓刑犯身心健康的社会活动。例如,到儿童福利院从事义务劳动,到敬老院为老人提供义务服务,到烈士陵园扫墓,等等。我院少年庭的干警还组织“法律志愿者”与未成年缓刑犯共同发起成立了读书会,在会上汇报自己读了哪些书,并且互相推荐自己读的好书。
在开展“法律志愿者”活动过程中,“法律志愿者”主动与未成年缓刑犯交朋友,了解未成年缓刑犯的心理和想法,与未成年缓刑犯共同参加公益性活动,让他们感受到关怀和温暖,让他们知道自己没有被遗忘,产生一种群体的归属感,从而为未成年缓刑犯创造一种和谐宽松、积极向上的人际环境。对处于敏感期和彷徨期的未成年缓刑犯来说,这些活动的开展有助于他们建立良好的社交圈,改掉不良的习惯,克服自卑的心理,从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例如有一个未成年缓刑犯马某,由于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少年庭的法官与马某交流时发现他心理上非常消极,不愿意与人沟通,对缓刑期间的监管措施也有抵触的情绪,少年庭的法官与帮扶他的“法律志愿者”联系,要求“法律志愿者”注意他的心理变化,“法律志愿者”在业余时间主动约马某参加大学生的课外活动,有人问他的身份,“法律志愿者”称是自己的同学或朋友,初期马某参加活动还有勉强,几次以后马某开始主动与“法律志愿者”联系,要求参加课外活动,在“法律志愿者”的细致耐心的帮教下,马某的性格逐渐变得开朗活泼,想自己开个小店自食其力,甚至想重新开始复习高中的课程,考上自己理想中的大学,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目前马某的缓刑期已经结束,他和帮教的新疆大学大学生已经成了好朋友,他主动要求成为一名光荣的“法律志愿者”,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帮助其他未成年缓刑犯走出困境。
2、与心理咨询机构等部门联合开展针对未成年缓刑犯的心理咨询与干预活动
在对未成年缓刑犯宣判以后,我院少年庭为未成年缓刑犯指定帮扶的“法律志愿者”,“法律志愿者”及时反馈了解到的未成年缓刑犯的思想动态和问题,少年庭的法官根据了解到的情况,利用每个季度未成年缓刑犯提交思想汇报的机会,主动与未成年缓刑犯进行沟通,对他们进行针对性的心理干预,但法官终究不是心理学专家,为有效推进未成年缓刑犯的心理干预工作,我院少年庭联系团校未成年人心理学专家周小西副教授对部分未成年缓刑犯进行心理咨询和干预,主要适用对象为可能存在心理障碍、具有特殊人格倾向或严重对抗情绪的处于心理敏感期和彷徨期未成年缓刑犯及其父母。
此外,对我院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犯,在送达缓刑执行文书的同时,我院向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出具《监管建议书》,向缓刑执行机关出具《矫正建议书》。建议书根据案卷材料、社会调查报告及心理干预报告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帮教矫治意见和措施,以利于未成年缓刑犯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缓刑执行机关“因人施教”,开展个性化的帮教矫正工作。
从未成年缓刑犯最终的改造结果来看,上述心理咨询与干预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大部分处于心理敏感期和彷徨期的未成年缓刑犯的焦虑情绪得到缓解,开始重拾对生活的信心,愿意敞开心扉与他人进行沟通交流,开始主动接受心理干预,对犯罪前的不良心理和行为有了新认识;未成年缓刑犯的父母及缓刑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逐步意识到心理干预对未成年缓刑犯改造的重要性,开始主动与未成年缓刑犯进行沟通,了解他们的想法,未成年缓刑犯也意识到有人关注他们,开始改变犯罪前的一些不良的心理和行为。例如有一个未成年缓刑犯胡某某,其父胡某离异,由于做生意常年在外,对胡某某缺乏管教,胡某某在校期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与其父胡某沟通时称对胡某某已经彻底失去信心,少年庭的法官向胡某发出监管建议书,并邀请胡某参加心理咨询和干预课程,胡某的想法发生了变化,开始主动与法官及法律志愿者联系,了解胡某某的心理和想法,2012年胡某某的缓刑期即将结束,胡某说自己之前只关心马某的物质生活条件,认为儿子在学校有老师管教就行了,对儿子的心理需求关注不够,自己学历不高总想儿子能考上一所好大学,现在看来是一厢情愿,待缓刑期结束就带儿子一起做生意,胡某某也感觉到了父亲的变化,逐渐开始愿意同父亲讲话,提起做生意他兴奋不已,说自己早就有了这个想法,因为害怕父亲不同意,之前从来没有敢和父亲说起。目前,胡某某还在缓刑期间,已经开始自学会计和管理方面的课程,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不指望拿多高的学历,为做自己想做的事多学点东西值得。
3、与学校、街道、社区合作积极开展矫正活动,为缺乏监管的未成年缓刑犯提供学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机会
我院处理的相当部分未成年缓刑犯,由于缀学、父母离异等原因,长期处于缺乏监管的状态,对这些未成年缓刑犯,我院除了组织他们参加上述活动以外,还积极与学校、街道、社区联系,为他们提供更多溶入社会的机会。我院少年庭与区司法局协商,从碱泉街街道办事处及和平路街道办事处挑选了12个社区作为未成年缓刑犯从事社会公益性活动的试点社区,并指定了社区及司法所固定联系人,由社区为未成年缓刑犯提供从事社会公益性活动的机会,同时为有意愿且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提供公益性岗位,依据规定给付一定的劳动报酬。对有意愿继续学业的未成年缓刑犯,我院少年庭还积极为他们联系学校,为他们提供继续学习的机会。这些措施降低了未成年缓刑犯再次犯罪的可能,从而更好的融入社会、服务社会,实现自己的自我价值。例如有一个未成年缓刑犯冯某,家庭经济状况不好,平时喜欢喝酒、抽烟和上网,也不愿意通过自己劳动获得收入,在校期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通过参加社会公益性活动,冯某的思想逐渐发生变化,他说之前从来没有想到从事义务劳动也很快乐,看到那些儿童和老人的笑脸自己很满足,谈到缓刑期结束以后他的打算,他说自己学历不高,也没有其他技能,希望社区能给他找个工作,社区得知他的想法后,主动与他取得联系,为他推荐了几个岗位,目前冯某已经找到了适合的工作,收入不高但足以维持基本的生活。
三、对未成年缓刑犯开展心理干预活动中发现问题的对策
通过以上活动,我院的未成年缓刑犯的帮教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当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针对未成年缓刑犯的心理干预活动缺乏必要的经费保障,从事心理干预活动的工作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培训,相关部门联动也没有相关的制度予以规范,因此,提出如下对策:
1、对从事心理干预活动的法官、社区工作人员提供专业的心理干预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参与未成年缓刑犯心理干预工作人员的技能和素质,建立对未成年缓刑犯进行心理干预的培训的工作机制。
2、针对缺乏监管的未成年缓刑犯,与区司法局、教育局、关工委等相关部门共同协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争取为未成年缓刑犯提供更多学习和就业的机会。
3、争取为针对未成年缓刑犯进行心理干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必要时开展针对未成年缓刑犯进行心理干预的慈善活动,动员社会慈善组织的力量,为未成年缓刑犯的心理干预的工作提供服务,加大对未成年缓刑犯的心理干预的工作的宣传力度。
(作者系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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