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保护的立法与实践

通过肖利娜

女童保护的立法与实践

                                                                                                  文/张雪梅[1]

  一、女童受到特殊保护的法律背景

  国际上在保护女童方面已有很多研究和具体的经验,不仅仅是惩治侵害女童的行为,更重要的是涉及到对女童的教育、救助、社会性别意识提升等更全面的保护。《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公民权与政治权利公约》、《关于男女平等的第28号一般性意见》都非常明确的规定了非歧视和平等对待原则,构成了女童保护的国际法框架。

  我国涉及女童保护的主要法律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其他法律例如《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规定的对儿童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也都包含对女童的保护。在妇女和儿童权益方面,我国虽然通过立法政策、项目探索、宣传倡导等举措取得一些进步,但不容回避的问题是,女童权利保障的立法还不健全。一方面是保护儿童的主要法律缺乏惩戒性、法律道德化。虽然社会各界在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很难根据该法来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面临同样问题。另一方面是女童这一群体在立法中没有受到特殊关注,立法缺乏儿童视角与性别视角。关于女童保护的法律一般都是包含在对未成年人和妇女保护的法律之中,女童这一群体的特殊性没有得到立法足够的重视。《未成年人保护法》只是在其第八条中规定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其他各条款对此问题再无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只是强调了对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原则性保障,缺乏具体措施。

  当然,女童立法的不完善是基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妇女保护立法不完善的社会背景。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妇女保护立法的同时,当然也是在加强针对女童的法律保护。但要提出的问题是,在完善立法的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女童这一群体的特殊性,在有关法律规定中明确规定对其有效的保护措施。

  二、实践中女童保护的热点问题

  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调,虽然立法严格禁止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以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但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现象还非常普遍,这种出于性别歧视的做法直接导致了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调。国际社会公认的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正常值范围为103-107:100(女为100),我国从1982年开始超出该正常值范围,1982年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08:100,最高值时达到2004年的121.2:100,尽管自2008年以来持续下降,2012年仍为117.7:100,远远高于国际标准[2]。出生人口性别比大幅升高将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例如性犯罪、拐卖妇女儿童以及因此导致的其他各种犯罪增加,社会稳定及伦理道德都会受到严重冲击。因此,必须在立法、执法、普法层面加以有效遏制,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宣传性别平等观念。

  为消除拐卖儿童的犯罪,我国经过持续的努力,除了采取立法措施外,还有司法、执法和行政等措施,例如,加强法律法规完善和打拐机制建设,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专项斗争,建立DNA库和快速查找机制,在一些此类犯罪较为突出的省市开展集中解救行动,社会也积极反映,出现了“随手拍”微博打拐、宝贝回家网站等公益活动。但是,因为拐卖儿童发展的新情况以及拐卖的诱因还没有彻底根除,拐卖儿童的形势并没有取得根本性的好转。自2005年至2012年,公安机关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立案数持续增加,占所有刑事犯罪案件的比例也是增加态势,由2005年的2884件增加到2012年的18532件[3],说明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大量存在。近年来,被拐对象呈现出低龄化特点,拐卖儿童犯罪案件占全部拐卖案件的比例呈增长之势。受买方市场需求的影响,相当多的外出务工、在校学习等年轻女性成为拐卖犯罪的侵害对象,被拐妇女儿童低龄化趋势明显。特别是拐卖妇女、女童强迫卖淫的案件占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比例有所上升。随着犯罪分子犯罪目的的取向发生分化,被拐卖对象的范围呈现多元化趋势,逐步向残疾人、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扩展。

  女童相比男童,更容易遭受暴力侵害。笔者曾经对2008年至2012年6月媒体报道的429件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进行调研,发现女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比例要略高于男童,占到53%。在出卖亲生子女、溺婴和遗弃的案件中,重男轻女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原因。女童遭受性侵害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12年广东省妇联、广东省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女童遭受性侵害情况的调研报告》显示,自2008年至2011年6月期间,广东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受理的不满十八周岁女童被性侵害的案件高达1708件。[4] 根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对媒体报道的儿童性侵害案件的统计,自2006年到2008年媒体共报道了340件儿童遭受性侵害的案件[5],自2009年到2012年媒体报道的案件数超过了500件,仅2013年1-6月期间,媒体就报道了超过100件儿童遭受性侵害的案件。除了通常的强奸、猥亵行为外,未成年人被强迫提供色情服务的案件也日趋严重。2006年至2008年媒体报道的340个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中,未成年人被强迫提供色情服务的案件占到了10.9%。其中以强迫卖淫类案件最多,占到了该类案件的81.1%。此外,还有被引诱卖淫案件、被介绍卖淫案件、被组织卖淫案件。值得注意的是,在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案件中,有将近30%的案件都是侵害人在强奸未成年人后强迫其卖淫的,即第一次都是行为人采取强迫、暴力等威胁手段实施的强奸行为。应当引起高度注意的是,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被强迫从事色情服务占该类案件的比例近30%。这充分表明严厉打击强迫未成年人提供色情服务案件的必要性。

  在打击性侵害儿童犯罪方面,2006年教育部联合十部门出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学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教育部、公安部和司法部于2003年专门发出通报,要求从制度上杜绝校园性侵害的发生,并规定教师义务报告制度。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四部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重点明确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的认定原则,明确规定了对具有教育、监护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未成年人孤立无援的境地,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此外,意见从办案工作要求、法律适用、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加大民事赔偿和司法救助力度等方面,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最大限度的司法关怀与保护。这将为打击、减少针对儿童的性侵害案件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三、加强女童保护的建议

  进一步推动立法工作纳入儿童视角和社会性别视角。在完善立法的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女童这一群体的特殊性,加强对女童的保护和平等对待,从监护抚养、接受教育、文化娱乐、人身权益等各个方面明确规定对其有效的保护措施。从实体和程序上完善对女童拐卖犯罪、性侵害、虐待、遗弃等暴力犯罪的规定,废除嫖宿幼女罪,对利用儿童制作色情制品的情况给予充分关注。

  加大社会宣传与普法力度,宣传性别平等与儿童优先的观念,增强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提高农村生育女孩家庭的经济社会地位和社会福利待遇。

  加强对立法、执法、司法部门人员和儿童保护专业工作者关于儿童保护、社会性别以及基于性别的暴力知识培训。提高各部门、各机构、特别是立法、执法和司法部门的儿童视角、社会性别敏感和干预性别暴力的能力,依法公正处理各类针对女童的暴力案件。

  普及预防性保护教育。在学校开展“性教育”、“儿童保护”、“安全防范”等教育,教授儿童防范性侵害、拐卖等暴力侵害的知识和应对技巧、危机处理等方面的知识。通过家长学校,帮助家长增强保护女童的意识和责任。

  完善针对女童的专业化社会服务。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开展防治针对女童保护的研究倡导及对女童的救助、专业化社会服务活动,建立跨部门、多专业的一体化服务模式。
 

  [1] 作者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2] 数据来源:《中国妇女儿童状况统计资料2012》、《中国妇女儿童状况统计资料2013》

  [3]数据来源:《中国妇女儿童状况统计资料2013》

  [4] 陈晓颖:《广东发布女童遭受性侵害报告 多为亲属老师作案》,来源于金羊网,载于光明网,网址为http://legal.gmw.cn/2012-04/24/content_4024034.htm。

  [5]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特点统计分析报告》,载于青少年维权网,网址为https://chinachild.org/b/yj/6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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