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打工被卷入的犯罪

通过肖利娜

因打工被卷入的犯罪

  ◆引言

  他自幼父母离异,随年过七旬的奶奶生活,因家庭经济困难,初中未毕业便辍学在家。他为了养家糊口、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在俱乐部里兢兢业业地工作,一直模范遵守公司相关的管理规定,听从领导的安排指示,最终却因为俱乐部涉嫌卖淫行为,被牵涉进案,受到公诉机关涉嫌胁迫组织卖淫的指控。法律能否最终还他一个清白?他的人生因为这件事又将受到怎样的影响?真正的幕后老板又该如何绳之以法?

  ◆案件回顾

  小谦,1991年5月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某村。他自幼父母离异,和哥哥随七十多岁的奶奶一起生活。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还没读完初三的小谦不得不辍学在家,于2008年来到北京打工挣钱。

  在北京生活的短短两三年时间内,小谦在多家娱乐场所打过工,用工单位的运营管理都很正规,他也很放心。2011年3月初小谦来到丰台某俱乐部KTV分部做服务生。入职后,他交纳了100元办理从业人员IC卡。因为IC卡没有办下来,他于3月20日被公司领导调至桑拿部工作,进行客房服务,其主要工作是打扫走廊卫生、在电梯间迎宾。

  刚在新岗位工作的第一天下午,客房部的收银员就让小谦去给二楼包房送点东西。小谦并不明白是怎么一回事,便问:“送什么东西?”

  收银员说:“东西都不知道是什么吗?”

  小谦答:“我不知道。”

  收银员回答说:“避孕套。”

  小谦当时都还不知道避孕套放在哪里,后来经另一服务生指引,小谦取了避孕套送往房间。后来,小谦又往客房里送过一次。

  被调到桑拿部工作之后,小谦才从同事那里隐约得知桑拿部有小姐卖淫,但迫于找工作的不易,且自己来到新单位还没几天,小谦对于知晓卖淫一事选择了沉默。

  2011年3月25日下午四点左右,小谦等俱乐部里的39人被接到匿名报警电话的民警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讯问,小谦于4月29日被正式逮捕。

  此时,工作近一月的小谦不仅未拿到一分钱工资,还自己补贴了100元的IC卡办理费。才被调至桑拿部工作仅仅五天的小谦,现在却要面临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刑事审判。小谦不愿告诉自己父母,怕他们不相信自己是无辜的;也不愿意告诉自己的奶奶,因为爷爷在5个月前刚刚离世,他担心已经74岁高龄的奶奶无法经受这样的双重打击。

  ◆维权手记

  受到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负责援助此案。同时援助的当事人还有另外两位青少年。他们一个是客房部的主管阿严,一个是餐厅领班小康。我作为中心副主任和援助律师,负责协调案件的分配、管理和其中一名被告的法律援助工作。

  在决定对小谦等三人提供法律援助后,我及时召开中心律师会议,统一分配案件,指定律师,并协调管理。2010年10月26日,中心的三位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刻赶到法院阅卷,研究案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并形成了初步的辩护意见。

  10月28日我到看守所会见了小谦,详细询问了他在俱乐部的具体工作情况,比如入职时间、从事的工作细节、工资情况、对单位组织卖淫一事的了解和参与情况等,尤其询问了3月25日公安机关破获的卖淫案中的参与情况。小谦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但是他提出自己本来应聘的是KTV服务生职位,且在KTV分部待了半个月。由于从业人员IC卡迟迟没有办理下来,才临时被调到桑拿部做客房服务。会见过程中,我还向小谦讯问了其亲属的联系方式,后与小谦的母亲和哥哥取得了联系。当时小谦母亲已经多次来北京寻找小谦。

  10月31日,我协调召开了律师会议,研讨小谦、阿严、小康的案件情况。经汇总信息发现,三个案件的当事人均为农民工。经讨论,律师认为,三个被告在俱乐部工作时间短,对于俱乐部的情况知之甚少,不但不认识老板,连同事也认不全,更别提哪些是正规的按摩师,哪些是卖淫女,哪些是嫖客。在客观上,他只是履行了自己的工作职责而已。因此,本案办理中可能存在敷衍办案的情况,也可能存在“抓了虾米却放掉了大鱼”的做法:北京治安总队让公安分局侦办此案,分局有办案压力,便将当天所有在场的员工抓获,但公司负责人却一直未被抓获。讨论会上,承办律师都认为自己的当事人可以做无罪辩护,并事后给主办法官打电话沟通了这一想法。

  11月1日,我写了辩护词,整理出证据中的重要证词证言。11月2日,律师们针对辩护中提到的问题,再次去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了解其工作结构,询问其是否介入了与卖淫有关的具体工作,如联系客人、安排人递送安全套等;另让阿严画了俱乐部的楼层示意图。同一天,律师还从法院复印出了新的材料,并仔细阅读研究。在新的案卷询问笔录中,小谦等人承认明知单位有组织卖淫的活动,并有协助行为。为了使小谦尽可能地减轻处罚,我随即依据新的事实熬夜修改了辩护词,以小谦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为由为其做有罪辩护。

  11月3日,原定于上午九点开庭审理的案件,因提审被告人延误,被改至11月21日再次开庭。11月18日,律师们继续查阅相关法规,找到了《刑法修正案(八)》对这个罪的新规定,并登录中国期刊网搜相关的文章,以明确区分牵强协助和实质协助问题。

  11月21日,法院开庭。我们作为本案三当事人的辩护律师均出庭为他们辩护。该案采取简易程序审理,针对其证据不充分的情况,律师们提出了阿严的定罪免刑辩护意见和阿康的有期徒刑8个半月的减刑意见,具体理由有三:一是在查证属实的3月25日的案件中,两当事人没有作案时间,后被法庭采纳;二是其他的组织卖淫行为中都没有证据证明两当事人参与了实质的协助组织卖淫;三是提请法庭注意的是,他们都是可怜的农民工,在俱乐部做的是普通工作,拿的是普通薪水,不能让他们成为某些人违法的牺牲品。庭后,一个陪审员说:“他们是可怜的农民工,你们说到点上了!”

  ◆处理结果

  2011年12月6日,法院下发了判决书,小谦由于情节轻微,虽被判犯有胁迫组织卖淫罪但免除了刑罚,我认为这是对我们许多天以来为之奔波,辛勤工作的最好回报。十天上诉期满后,涉案的11名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同时,法院判定阿严、小康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两当事人家属对判决结果均感到满意。

  ◆结语

  此案的判决结果令人颇感欣慰,这虽然是一个援助案件,但在办理此案中,中心的几位辩护律师都对案件高度重视,在介入此案后,全力以赴,展现了自己的业务水准和敬业精神,法律援助的核心价值——维护弱势群体的公平正义得到了充分体现。

  “管中窥豹,可见一斑”,从这个案件中我们不难看出当下农民工群体不仅面临着身份、工资、福利等方面的保护困境,还面临着法律保护上的困境。联合国穷人法律赋权委员会提到,穷人之所以为穷人,是因为他们被排除在了法律的保护之外。以本案为例,三名当事人都是农民工,而且家境都非常不好。事实上,他们只不过是找了一份普通的工作,拿的也是普通的薪水,真正从卖淫中营利的老总却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种法律保护的不对等对他们原本贫困的家庭无疑是雪上加霜。在本案中,律师们已经尽了最大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公道。

  此外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认定值得深入探讨。这个罪的认定应该包括:一是有查证属实的组织卖淫行为;二是有查证属实的实质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在本案认定中,对于第一点,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只有3月25日那次,在这次组织卖淫行为中,本案当事人并没有任何参与。对于其他的协助组织卖淫行为都是反推出来的,没有具体的卖淫女和嫖客的指认。对于第二点,区分牵强协助和实质协助的论点没能得到法庭的采纳,是比较遗憾的。

  从本案中不难得出结论: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需要得到社会的和立法者的关注,只有完善的、公正的法律,才能真正地保护他们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此外,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农民工学法、知法、守法意识,也是十分紧迫和必要的。

 

  注:本文出自《实践中的儿童权利——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42个典型实例》,作者: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

关于作者

肖利娜 administrator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