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问题研究

  ——对北京市两则教育转化事例的分析与思考

  文/盛华东

  引子

  事例一 2006年5月,北京卫生学校王某等6名学生因团伙抢劫被抓捕,已年满18周岁并有前科的王某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其他5人因未满18周岁且为初犯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二年执行。该校经过审慎考虑,决定给予5名学生跟班试读的机会。经过一年多努力,除1人因学习原因自动退学外,其他4人均顺利完成了学业,走上了医疗工作岗位[1]。

  事例二 2010年2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和团区委联合签署了《关于建立未成年缓刑犯参加志愿服务长效矫正机制的实施意见》。经过一年多的组织实施,参加过志愿服务活动的10余名未成年缓刑犯在生活和工作上都出现了可喜的变化,重新建立起了对生活的期待和信心,有的报名参加了技能培训班,有的已经找到了工作并开始自食其力[2]。

  一、两则事例的分析

  如果说事例一是对在校学生违法犯罪之后教育转化的典型,是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范例[3],那么,事例二就是对社会上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转化的典型,称得上是社区矫正方式方法的一种创新。尽管两则事例所适用的范围、采取的方式方法、参与的人员和部门等等都有很大不同,但是结果都取得了教育转化的成功!那么,这两则事例有哪些共同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呢?经过比较分析,大致有以下五各方面: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转化也不例外。只有做到以人为本,才能够真正让这些孩子们在实质意义上回归社会。两则事例当中有关部门和人员始终坚持以这些孩子为中心,绝不是仅仅把他们作为工作的对象,而是设身处地地站在他们的角度去感受他们、理解他们、尊重他们、引导他们,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全面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所有的工作措施都是为这些孩子“量身定做”,并且随着工作的进展进行及时的变化和调整,直至最终成功。如事例二各部门以及志愿服务组织充分尊重未成年缓刑犯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意愿,在宣传引导的前提下,坚持做到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自主选择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地点及种类,自由退出志愿服务组织等,总之,是把参与活动的主动权完全交给了未成年缓刑犯本人,而不是替代和包办,更不是命令与强制。

  二是注重激励机制。激励是一切孩子成长的强大动力,对于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转化更是如此。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就能够事半功倍。事例一学校和老师“让他们充分发展自我的才能,充分展示优点和长处,让他们获得成功,体验到经过努力而获得成功使得欢悦,从而消除自卑心理,唤起自尊心,培植自信心,树立起进步的信心和愿望”[4]。事例二按照《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和北京市志愿者协会的规定,对于累计参加志愿服务达到一定时间、获得星级评定的未成年缓刑犯,与其他志愿者一样,通过一定形式对外公布,予以精神鼓励,同时在参加技能培训、参与更高级别的志愿服务活动、优先推荐到相关协议企业就业等方面给与更多的机会,为他们安全顺利复归社会提供了一条通途。

  三是强化主流影响。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主流的影响是巨大的。两则事例都注重发挥这些失足的孩子周围人员的影响力,让他们有效带动这些孩子一起健康成长,早日恢复正常的生活轨迹。如事例二每次志愿活动都安排一至两名未成年缓刑犯参加到由公务员、医生、教师等组成的志愿者队伍中去,让他们在互相合作中充分交流信息和思想,既有效避免了以往“扎堆式”社区矫正活动带来的抵触心理和交叉感染,又能够让他们在积极、健康的环境中陶冶情操、结交益友,从而自觉远离以往的不良朋友圈子。

  四是发挥团队力量。集体是一个大熔炉。两则事例都注重充分发挥团队的力量,让这些失足的孩子深切感受到集体的温暖,感受到大家对他的期待,从而彻底走出消极自卑的心理,鼓起重新做人的勇气。如事例一学校、老师、家长和同学们组成了一个庞大的团队,大家共同努力。学校与学生及家长每周签订试读协议,一周为一个考察期,家长每天与老师保持电话联系,每周到学校与老师沟通学生情况并续签协议,对表现不稳定的学生,家长要跟班陪读,与老师共同研究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孩子所在的班级还通过主题班会等活动,让同学们增进了解、达成谅解、形成共识——大家是一个团结友爱的集体,一个也不能掉队。随着同学们的亲近,失足孩子的脸上又有了笑容,并且很快融入到集体当中。

  五是创造宽松环境。宽松的环境有利于人的自由发展,这对于那些失足的孩子尤为重要。两则事例都高度注重创造宽松、友好的环境,尽量减轻孩子们的思想负担,让他们身心轻松地重新投入学习和生活。如事例二供孩子们选择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多达30余种,此外还有京西义工联等民间组织可供选择参加,每次活动都有一个鲜明的主题,大家统一着装,并且在志愿服务活动之后还会组织拓展等团队活动,提高志愿服务的吸引力,降低参加公益活动的抵触情绪,让孩子们充分享受团队合作的乐趣。

  二、两则事例折射出的困难和问题

  在两则事例巨大成绩的背后,也隐含着艰苦的努力甚至无法克服的困难和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社会歧视根深蒂固,破解难度很大。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歧视,一方面是由于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标签作用,但最根本的还是人们的社会心理标签影响,这种无形的巨大压力长期以来一直笼罩着社会的每个角落。人们高度怀疑这些失足孩子的品质,在很多事情上把他们与其他孩子区别对待,甚至在眼神和呼吸当中都能感受到那种歧视的杀伤力。如事例一“当学校对5名犯罪学生作出跟班试读的决定之后,反对之声远远超过了赞同之声,班主任、任课教师、班内的其他学生及其家长都难以理解和接受学校的决定,他们认为将已经犯罪的学生留在学校,会助长学生违法违纪行为,会影响班集体的形象,家长们也为自己的孩子与罪犯在同一个教室学习而深感担忧”[5]。须知,学校的行为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但是各方面的反应依然是如此强烈,破解这种歧视观念的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二是强制性色彩浓厚,平等交流不易。如前文所述,两则事例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对失足孩子的尊重、理解,但是在绝大多数矫正和帮教工作中还难以做到这些,依然是采取单方向的约束、枯燥的说教,给定规矩、划框框,过分强调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这种传统的帮教模式,首先还是把失足孩子定位为“罪犯”而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殊不知正处在青春期的这些失足孩子虽然主观恶性不深,却正处于叛逆心理突出的阶段,尤其是相当一部分又有着不良行为习惯及特殊的家庭背景,自卑或自闭型心理较为严重,这种强制性灌输式教育非常容易让他们产生抵触情绪,特别是司法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的特殊身份,更会增加他们的心理压力。更为严重的是,我们的大多数司法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由于多年工作原因,其职业化特征很突出,言谈举止透漏出的都是“执法者”、“管理者”的意味,根本没有意识到这种“意味”的负面效应。

  三是各方面本位意识过强,现行法律规定落实不到位。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各方面的权利意识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而义务(责任)意识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甚至发展到了有意规避法律规定的恶劣地步。与事例一做法相反的是,有些学校为了应对教育行政系统把在校学生的违法犯罪情况作为学校教育管理质量考核标准的规定,在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犯罪而尚未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就对其停课,或者在法院判决尚未宣告前就已经开除其学籍,甚至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也以种种理由拒之门外等等。这些学校冠冕堂皇的理由是保证教学环境和教育质量,殊不知这种做法已经明晃晃地违反了国家法律。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还有的学者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关于“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的规定太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事实恰恰是,对相关部门或单位来讲,关乎自身权利的法律条款甚至政策规定,哪怕只有一条甚至只言片语,也会无限放大、切实维护,而涉及自身义务或责任的条款,就可以找出千万条理由拒不执行,这是权利本位的鬼魅在作怪而不是其他!

  三、两则事例引发的几点思考

  有学者讲,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这个问题涉及整个少年司法制度的变革,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是一项大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6],并且还针对这个大工程开了一个十全的药方,既要完善立法又要加强制度建设(包括引入少年暂缓起诉制度、建立少年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完善社区司法模式),既要注重家庭教育又要强调社会接纳。更有人针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转化提出了“个案矫正”、“思想矫正”、“心理矫正”、“家庭矫正”、“就业指导”等等令人眼花缭乱的措施[7]。这些药方和措施依然只是以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为工作对象,这大大消弱了他们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在全社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今天,我们在这个问题上也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今后,要着重做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切实转变观念,一切以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为中心。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实际工作当中,我们都要以科学的态度,坚持以人为本,一切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具体来讲就是应当以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为中心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这种观念的转变不仅涉及到世界观,而且涉及到价值观。我们应当把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与其他未成年人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他们都是我们国家和社会未来的接班人。对于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同样是涉及到民族未来的百年大计,需要有专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从事这项工作。

  二是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做“该做、能做、有用、有效”的事。这些机构和组织必须按照法定职责不折不扣地开展工作,做“该做、能做、有用、有效”的事。在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问题上,机构和组织受当前社会管理创新政策的感召,把主要精力从履行法定职责转移到了“创新”上,不断地向前延伸、向外延伸、向后延伸!但是有些法定的责任却没有落实到位,比如前文提到的未成年缓刑犯的就学问题,至今在一些地方还没得到有效解决,这是学校的法定职责,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更遑论教育工作者的良心谴责了!同样,有些理论上该做的事情我们现在却不具备条件全面展开,还需要不断探索,例如刑法学界强烈呼吁的未成年犯罪记录消灭问题[8],这种受《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八)》的启发而蜂拥而起的理论研究其价值并不是太大,倒是透漏了学识的不够深厚和视野的不够宽阔,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司法改革的整体推进。另外,实际工作当中反映突出的是,传统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法已经不能满足和适应现实的需要,一方面是工作人员付出了大量劳动,甚至是苦口婆心,一方面是工作对象并不接受、并不领情,甚至形成强烈的对立情绪,这不仅挫伤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更不利于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转化。

  三是改进方式方法,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实效。所以,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十分重要。事例二之所以成为这方面的一个典范,就是因为它在现行制度的框架内,紧密结合未成年缓刑犯的年龄特点以及志愿服务活动的团队公益特点,在服务社会与净化自我上实现了统一。这种矫正方式的细微改进,却取得了惊人的放大效果。大大提高了矫正转化工作的质量,关键是未成年缓刑犯本身得到了提炼和升华,获得了社会认可、体现了自身价值、走上了正常的生活轨道!这些方面正式我们今后的努力方向。

  四是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社会生活当中的各个领域包括未成年人保护、犯罪预防等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下一步最关键的是抓落实。笔者认为,现阶段在各个工作领域当中似乎弥漫着一种思绪,就是一遇到困难和问题,首先的问题是法制不健全、不完善,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者是现行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其言外之意是只要法律法规完善了,这些困难和问题就能够自行化解了。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典型“惰政”的表现。在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转化方面,所听到的强烈呼声的是制定《社区矫正法》甚至是《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法》,甚至以某某国家有某某法或者某某条款为依据,似乎惟有他一人捧到了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转化方面的绝世圣经!殊不知法律法规的功能也是有限的,关键是要把法律法规的落实与其他方式方法有机结合起来,共同营造高品质的社会环境!事例一之所以在学校转化未成年缓刑犯方面取得成功,不仅仅是他们贯彻落实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紧密结合了该校教育工作的实际,把教书育人的理念深入融合到教育转化工作当中,充分发挥了学校、老师、家长、学生等诸多方面有机配合与衔接的作用,而后者对于失足孩子的影响和带动作用应该更大。今后,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应当在这方面多多关注、多下功夫。

  (作者系北京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1] 见http://www.bjwsxx.com/shell.php?objname=sample&fileid=1554,《学校在犯罪未成年人教育转化中的实践与探索》,北京卫生学校,马英

  [2] 见http://www.bjwmb.gov.cn/xxgk/wcnrjy/t20111108_414910.htm,《门头沟区法院建立未成年缓刑人员志愿服务长效矫正机制》,门头沟区文明办,2011年11月8日

  [3]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4] 同[4]

  [5] 同[5]

  [6] 见《失足少年回归社会是一个大工程——访中国社会科学院儿童权利问题专家王雪梅》,作者,俞水,《中国教育报》,2007年6月3日第3版

  [7] 见http://www.njjnqsfj.gov.cn/www/jnsfj/jyjl-mb_a39091207335.htm,《社区矫正中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教育和监管》,江苏省南京市麒麟司法所,赵小燕,2009年12月7日

  [8] 自《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法的可以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之后,法学界认为应当继续向前推进,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并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和论证,如蔡日升的《和谐视域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问题研究》,段璐的《浅谈我国未成年犯回归社会的人权保障问题》等。同时,各地已经就该制度进行了探索和尝试,2004年1月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率先提出“未成年犯罪记录消灭实施办法”,2009年4月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推出了前科封存制度,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对6.28违法青少年实行未成年人违法及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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