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穷光蛋还是千万富翁

通过肖利娜

他是穷光蛋还是千万富翁

  ◆引言

  小官是一个普通的男孩,有着其他同龄人一样的兴趣爱好,对这个世界充满了好奇和憧憬,然而他的身世注定却让他不那么平凡,小小年纪就经历了太多的人情冷暖。千万富翁的父亲知道自己将不久于人世,为了平衡家族中各方利益,煞费苦心的拟定了一份“财产约定”,可他却没想到的是,正是这份“约定”,让自己的儿子就此踏上了维权的道路。

  翻开我国的《继承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大家会发现这两部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继承问题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执行起来不具有可操作性,甚至存在许多漏洞。我们应该怎样更好的保护孩子在继承过程中的权利?

  ◆案件回顾

  小官是官某与第三任妻子邱某所生。1996年,官某与邱某离婚,此后小官一直由母亲抚养。但是官某对儿子小官关爱有加,经常看望小官。小官7岁时,官某因病去世,留下有多个公司的股权、房屋等上千万财产。官某还有一个和小官同父异母的女儿,也未成年。官某留下的所有财产和股权分别被小官的爷爷、奶奶、叔叔、官某的女友等人占有和使用。2002年8月,邱某以小官的名义向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应得份额。

  小官的叔叔等人称,官某生前已将公司股权和财产全部转让给自己或处理给他人,因此不能算是遗产,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官某生前签定的《官某关于股权无偿转让及有关问题的约定》。该约定显示:官某将全部股权无偿转让给小官的叔叔,但在小官结婚后,叔叔必须将股权50%无偿转让给小官。在《约定》中,除公司股权外,官某也对其他的一些财产作了安排,涉及到小官的仅为成年后可以取得一块手表、几间房屋和成年前每年5000元的生活费用。该约定一式14份,共4页,在第4页上有官某、小官的叔叔和几位公司董事的签名。这份《约定》的原件分别由被告方等人持有,小官母子根本未曾见过原件。

  小官母亲邱某对这份约定持有异议,认为这份约定并不是官某生前所留,签名不是真实笔迹,即使最后一页是官某的真实笔迹,前三页也可能经过其他人篡改。因此申请对该《约定》进行笔迹鉴定。

  ◆维权手记

  2003年4月7日,小官的母亲邱某向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来电话咨询。中心通过研究,决定为小官提供法律援助。由于是异地援助,涉及标的又如此之大,当日,中心就向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汇报了本案。

  4月8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出具了“关于为小官提供法律援助的函”,指派我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因为4月9日就要开庭,我立即动身,当天下午抵达成都,对邱某母子掌握的所有案卷材料及相关证据进行了详细阅卷分析。我发现本案证据严重不足,并且被继承人官某之女徐某并未参加诉讼。4月9日开庭审理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我提出法院通知徐某参加诉讼的申请,并向法院申请对“约定”及被告方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等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法院对涉案公司的财产进行审计评估。法院休庭。我们为案件办理争取了更多时间。

  4月10日,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针对本案召开讨论会,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了集体讨论。因中心在北京,调查取证存在困难,经与邱某和原告另一代理人陈律师协商同意,取证问题由陈律师进行。在此期间,我多次与陈律师联系、探讨调查取证问题,并且到保险公司调查了解官某生前投保及保险赔偿金的有关事宜。

  8月17日,我再次抵达成都,并于当日向官某生前生意伙伴调查了解与本案相关的情况。第二天,又到公证处调查了解到官某是否曾在公证处进行过遗嘱公证,随后又到镇政府部门、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官某的房产情况,同时向原某商业广场分公司承包人调查了解与本案有关的情况,此人提供分公司的经营承包协议书,及小官叔叔违背官某意愿、违反官某的“约定”收回分公司擅自处置的书面证据,并为我们出具了证人证言。

  8月19日,我到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收集官某生前在成都市拥有房屋情况的证据。当天,成都中院继续开庭审理,以没有查找到官某女儿徐某为由再次休庭,并宣读原告方申请的对“约定”的司法鉴定结论,我对此提出书面异议。

  8月21日,我到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与杨春松主任就小官案的证据材料的笔迹鉴定事宜进行探讨,杨主任答复最好有文件原件,复印件无法鉴定签名笔记的真伪,影响鉴定结论的效力。

  8月27日,成都中院继续开庭审理,我第三次出庭代理,并向法院提交新调取的有关管某其他房产的证据。法院和对方律师以超过举证期限拒绝对部分证据进行质证,法院并拒绝接收新的证据,因这些证据直接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经过努力辩论,法院当庭对部分证据进行了审理。

  10月17日,成都中院驳回我提出的请求法院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和对官某生前拥有股份的公司的财产进行审计评估的申请。

  10月20日,成都中院向公司董事卢某、王某调查本案情况,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单独询问,我通过电话对调查笔录提出异议。

  ◆处理结果

  2004年12月19日,成都中院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

  一、小官的叔叔给付小官奔驰汽车作价款65万元,给付爷爷、 奶奶汽车作价款各30.05万元。

  二、爷爷将劳力士手表一只交付小官。

  三、爷爷、奶奶给付小官7.5万元(官某的保险赔偿金)。

  四、驳回小官关于继承房屋等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小官母子提起上诉,本案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经多次诉讼程序,至2011年,案件有了最终的结果,认定约定有效,约定未处理的房屋等财产和约定不明确的财产由小官等人共同继承。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重大的涉及未成年人财产继承权的案件,在处理过程中暴露出我国立法在保护未成年人继承权方面的不足,尤其是涉及到公司股权的继承问题。

  我国《继承法》是1985年开始施行的,这十多年来,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经济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变。随着社会的发展,像官某这样的有钱人越来越多,他们拥有大量的财产。他们当中,也有很多人有过离婚甚至多次离婚的历史,而当他们去世后,他们的亲属往往会因为对遗产的处理发生纠纷,甚至反目成仇。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在受理此案前,就曾接待过2起这类案件的投诉,诉讼双方都是一方为父母离异后随母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为去世父亲的父母、兄弟等亲属,遗产数额都超过百万,而且主要遗产都为被继承人的父母或兄弟等亲属占有,做为合法继承人的被继承人子女因父母的离异,而得不到应继承的份额,不得不与爷爷奶奶和叔叔等亲属对簿公堂。

  我国的《继承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继承问题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执行起来不具有可操作性,甚至存在漏洞。《继承法》第6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本案中,假设被告方提供的“约定”为官某生前真实的意愿,从“约定”中可以看出,官某想把公司的股权和部分财产留给自己的儿子,但由于儿子年龄太小,没有能力管理公司和财产,依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的财产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但是官某又不想让前妻代为管理或担心前妻侵占孩子的财产,也不想把自己的股权和财产都留给弟弟,而使自己的儿子沦为穷光蛋。因此,其煞费苦心做出了上述约定,实际上是想让儿子继承财产,又要避免前妻参与管理,而不得不把自己的股权和财产先托付给弟弟管理,等儿子成年后再由儿子继承,其以为这样就可以保全儿子的继承权,相信他也没有预想到,如果10多年后公司亏损,儿子的权利又从何能够得到保护。

  小官今年8岁,按照《婚姻法》的最低结婚年龄的规定,根据此“约定”,小官至少还要在14年后才能取得公司的股权。股权不像房屋等固定财产,14年后仍可完好存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本来就具有风险性,14年后公司有可能更壮大,但也非常有可能是严重亏损,如果严重亏损,小的股权就将全部变成债务。而在这14年中,公司的任何决策都直接影响着小官的利益,因此必须有能够代表小官利益的人参与公司的管理,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进行监督,以避免在此14年中,被告或他人以合法的形式转移公司的财产或者有其他规避法律、违法经营公司的行为,从而损害小官的利益。但是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小官的叔叔等人履行“约定”却没有一个有效的监督,更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小官的权益根本得不到客观、有效的保护,这暴露出我国的《继承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还存在很大的不足,而很多国家的信托制度和财产监督人与遗嘱执行监督人等规定值得我们借鉴。

  此类案件不仅仅是表面上的遗产继承关系问题,而且直接涉及到未成年人的生存与发展,对未成年人继承权与财产权的保护将直接影响到他们能否健康成长,一个生活没有保障的未成年人有可能会流浪,也有可能会犯罪。因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与财产权应该成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要内容。《继承法》解决的是针对所有人的财产继承问题,不可能过多涉及到未成年人继承权保护的问题,关于未成年人继承权与财产权的保护,应当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重点体现,而现在非常遗憾的是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没有实质性地涉及这一内容,导致未成年人继承权与财产权在立法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我建议,对未成年人的继承权与财产权,国家立法机关应当给予高度重视,以适应社会和时代的发展,尊重和保护被继承人的意愿,确保各方继承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合法继承权能够得到实际履行与保护。

  ◆结语

  几经周折,8年诉讼,案件终于结束。官某出于什么目的签下那份“约定”,在签订的时候他究竟在想什么,我们现在已经无法得知。也许,他是为了儿子在将来能有个保障,但是他肯定没有想到的是,这份“约定”引发了这起耗时多年的官司,更没有想到由于这起官司,还导致了儿子与爷爷奶奶和叔叔的反目成仇。纠纷刚起时,小官还是一个调皮可爱的8岁孩子,他就在如此多的波折中慢慢度过了人生中本该无忧无虑的少年时代,变得沉默和焦虑。这是一起典型、重大的涉及未成年人财产继承权的案件,在处理过程中暴露出我国立法在保护未成年人继承权方面的不足。随着社会的发展,此类案件将不会成为个案,我们期待着像小官一样的孩子能够享有他们应有的基本权利,能够有一个幸福和睦的家庭环境。未成年人的继承权保护,任重而道远。

 

  注:本文出自《实践中的儿童权利——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42个典型实例》,作者: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

关于作者

肖利娜 administrator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