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容忽视的犯罪诱因

通过肖利娜

不容忽视的犯罪诱因

  17岁的杨某经介绍来北京打工,工作了十多天后,经理带着他和几个入职时间不长的同事出去喝酒,杨某喝得大醉,当他彻底清醒时,已经坐在了警局的审讯室里,而在酒后两个小时内发生的事情却让他终身悔恨……

  杨某刚满17岁,由于不喜欢上学,产生了外出打工的想法。经过熟人介绍,他从老家来到了北京,在一家电梯公司工作。没有了父母的保护和管教,他一下觉得自由了,而且自己能够开始挣钱独立了。杨某内心充满了雀跃的感觉和对自己未来的种种期望。

  在单位工作了十多天后,公司经理请杨某和另外两名公司女同事下馆子。杨某感到非常高兴,觉得这是领导看重自己,便欣然赴约。席间,经理和杨某喝了不少白酒和啤酒,那两名女同事也是喝得烂醉如泥。饭后,经理将杨某和两个女同事送上出租车后就离开了。

  上了出租车,杨某和一名已经喝醉的20多岁女同事坐在后排。在酒精的作用下,半睡半醒间,杨某望着身边已经醉得昏昏沉沉的女同事,便起了歹念。在出租车后排,杨某脱掉了女同事的裤子,对女同事实施了强奸行为。由于杨某的行为被司机看到,司机随后停车报警。

  当警察赶到时,杨某仍未彻底清醒。晕沉沉的他不肯下车,被警察强行拉下了车。同时,他身边的女同事也仍然在昏睡。等杨某彻底清醒时,他已经坐在了派出所的审讯室里,那位女同事也清醒过来,但是当警察问她是否知道发生了什么时,她竟然回答什么都不知道。杨某清楚,是自己醉酒让他做了平时想都不敢想的事情。

  案发后,这位女同事表示原谅他,不想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说他的年龄还小,还想给他机会。但是被害人的谅解并不能免除国家对杨某刑事责任的追究。因为他已经触犯了刑法,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构成了犯罪。

  在法庭上,作为辩护律师,援助律师提出了杨某是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具备监护条件等有利于他的理由,最终法院判处了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面对法院的判决书,杨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他说,如果不是酒精,自己绝不会成为现在这样的犯罪人。

  援助律师了解到,杨某之前的一贯表现不错,其父母也表示他们万万想不到其实施了这种行为,都是酒精惹的祸。当时杨某的醉酒状态非常严重,以至于在警察赶到后,仍然没有清醒。这起案件也反映出过量酗酒等不良行为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所起到的推波助澜作用。

  由此可见,虽然法律规定,要让未成年人远离烟酒诱惑,但是从实践中来看,在大部分地区,对于让未成年人远离烟酒在一定程度仅停留在宣传倡导性的口号上,社会公众普遍没有对其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充分的认识。

  本案中,经理带着未成年的杨某饮酒,出售烟酒的经营单位也没有严格执行法律而拒绝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执法部门对于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单位也没有严格依法给予查处。加之,未成年打工者离家在外,缺少父母的管束和引导,很容易受到某些诱惑走上邪路,干出违法的事情来。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韩晶晶
     (已转载至法制文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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