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在线2011年第1期】山东聊城“8·26”重大贩婴团伙案专家评论

通过肖利娜

【儿童权利在线2011年第1期】山东聊城“8·26”重大贩婴团伙案专家评论

儿童权利在线2011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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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聊城8·26重大贩婴团伙案专家评论

      1) 案情再现:

      2009年7月底,聊城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接群众举报:自2008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东昌府人卢某伙同他人多次从四川等地向山东贩卖婴儿。

      这起被命名为"8·26"重大贩婴团伙案的案件,随后被公安部列为全国"打拐"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案件。奔走四川凉山、东营、潍坊等地,聊城警方抽调精干力量组成的专案组,经过一年多的侦查,查明卢某等人结伙或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通过四川当地联系人,在云、贵、川等地收络婴儿送到聊城等地贩卖,并最终将15名犯罪嫌疑人一举抓获,解救被贩卖婴儿14名。其中,5名犯罪嫌疑人来自云南、四川两省。

      另外一起被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案件—"8·14"重大贩婴团伙案,规模之大同样令人震惊。该案最终解救被拐卖婴儿15名。和"8·26"案相似,这起由聊城市东昌府区刑警中队侦破的案件中,被抓获的30名犯罪嫌疑人构成同为山东、四川和云南多地。

      目前,公安机关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为被拐卖的婴儿寻找亲生父母。一是通过DNA库进行数据比对。另外一条通道——丢失儿童的父母在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当地公安机关发出协查通报,请求全国各地公安机关进行协查,也因为"他们不会报案"被堵死。遇此境况,相比解救被拐卖儿童,给他们寻找亲生父母难度更大。

      因此,目前这29名孩子仍旧只能继续留在买主"父母"家中。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未干扰解救、未对孩子进行虐待的买主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与他们签订协议,将孩子继续留在他们家里,要求他们保证不得虐待孩子,一旦孩子找到了亲生父母,必须无条件将孩子归还。相比福利院、救助站等民政救济机构,这些家庭的环境更适合孩子的成长。

      2) 专家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马怀德

      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警方在解救出被拐卖儿童之后首要工作是将他们送回到亲生父母身边, 如果找不到亲生父母或是监护人,在这些孩子又需要照看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他们应该被送到儿童福利院或民政机构所开办的相关的孤残儿童福利中心,由福利机构代表社会抚养这些孩子。马怀德认为,如果警方找不到被拐儿童的亲生父母,应尽快与民政部门取得联系,把被解救的孩子送到儿童福利院等公益机构,让社会来抚养这些孩子,不能送回买主抚养,那样就等于在鼓励纵容这种拐卖儿童的违法行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莫纪宏

      我国应建立健全法定监护人制度。现有的自然血缘关系的监护人制度是在默认一种前提,即孩子的亲生父母爱孩 子,会给孩子很好的照顾,但是现实情况中却存在一些道德缺失的父母,他们生下孩子就是为了买卖交易。所以立法部门应正视这样的现实情况,尽快完善法定监护人制度,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聊城民政部

      有能力接收解救出的被拐卖儿童,对于当地民政福利机构缺乏收养能力才导致孩子又被送回买主家的说法,据民政部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全国的儿童福利院有335个,流浪儿童救 助保护中心有145个,我国各地区乃至县一级的福利机构都有能力收留孤残儿童,并且基本设施比较完备,完全有能力收养公安机关解救出来的被拐卖儿童。

      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媛媛

      "聊城警方对买主免于处罚确实有据可依。"虽然《刑法》规定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依据"对被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挠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金一

      对继续让被卖婴儿继续留在买主家中这一做法可能产生的后果表示忧虑。"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没犯罪。"赵金一说,这样一来很可能会给公众造成"收买孩子不会受处罚"的错觉,这种侥幸心理有可能会"鼓励了这种行为的发生"。"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由买主代养在法律上则并无依据。"赵金一说,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对于被解救的儿童,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应依法交由民政部门收容抚养。但在现实中,这一条款面临诸多限制。因为收容能力及条件限制,目前我国大多数相关民政机构,多以收容残障、流浪、弃儿为主。对于上述婴儿,多数民政机构有心无力。

      3)案件评析:

      在聊城的案件中体现的更多是"自生自卖"现象,被解救的 29 名被拐婴儿基本上是父母自生自卖,因无人认领被送回买主家。公安部也近日下发方案,"对于暂未找到亲生父母的来历不明儿童,可责令买主继续抚养,并告知不得虐待、转卖,待找到其亲生父母后无条件解救。" 这可能是考虑到家庭抚养比机构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也可能是鉴于现实制度下针对被亲生父母卖掉的小孩比较好的临时安置,应该肯定公安部门的出发点是为了孩子好,但是确实也存在不妥和保护的不足,一是会放任买婴现象,二是没有从被拐儿童的意愿出发,没有体现他们的参与权,三是会使这些孩子的最终安置被忽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这个条款规定了临时安置措施和最终安置措施。解救被拐卖儿童应是政府的职责,公安、民政应当切实承担起责任,采取措施,制度化解决被拐儿童的临时救助和最终安置,以使被拐儿童的生活状态彻底得到改善。聊城民政部门也表示有能力接受解救的被拐儿童。

      鉴于此,解救的被拐儿童应该先被送到民政部门设立的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对这些孩子进行临时安置和监护,如果警方查找不到被拐儿童的亲生父母,应与民政部门进行沟通,启动国家监护程序,将这些孩子安置在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后,再决定最终的安置措施,如家庭寄养或收养,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如果收买家庭对被拐儿童没有虐待等情况,又符合寄养和收养条件的,可以向儿童福利机构申请寄养和收养,在符合被拐儿童意愿的条件下,可以将收买家庭变为合法的寄养家庭或收养,从而明确家庭和孩子的法律关系,也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此外,儿童被拐卖发生都有其背后的原因,在聊城的这起父母自生自卖的事件中,婴儿多来自西南边缘的山区,多是由于生活困难或者是重男轻女的现象才导致"送养"行为。这些都是需要予以解决的问题。我们呼吁从立法上建立儿童福利制度,对家庭监护给予必要支持和监督,切实保护儿童权益,使所有困境儿童能得到及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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